(更新:發回更審理由)
前營建署長葉世文涉及合宜宅案,二審被判刑21年,最高法院今天就他涉及林口A7案部分,依貪污罪判7年定讞,他另涉八德、新竹眷改、財產來源不明3罪發回更審。
最高院發回理由指出,本案共犯遠雄董事長趙藤雄、前副總魏春雄對於「新竹眷改案」何時何地與葉世文達成期約賄賂,始終有不同說法,卻在二審最後開庭時,「概括籠統自白犯罪」,二審未依法給葉男對質詰問趙男、魏男的機會,即認定葉男成立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罪,遽行判決,自嫌可議。
至於「八德合宜住宅弊案」部分,最高院指二審依趙男與魏男的認罪自白,認定2人和葉男是在「2013年9月2日」達成期約2600萬元賄賂,但審理時卻以一審認定的「2014年1月初某日達成賄賂之期約」作為調查與辯論的基礎事實,未給葉男充分答辯機會,又與卷存證據資料不符,有判決理由矛盾的違失,且認定葉男繳回的1600萬元並非「八德合宜住宅弊案」的犯罪所得,不符合減刑要件,見解不合法。
最後,最高院指二審論處葉男所犯「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認定來源不明的財產3317萬5678元應予追繳沒收,但又併科罰金1000萬元,未說明依據,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失,且有逾越罪刑相當原則之虞。
檢方起訴全案指趙男、魏男在「林口A7住宅弊案」與「八德合宜住宅弊案」,實際交付葉男各400萬元與1600萬元,另於「新竹眷改弊案」期約賄賂2200萬元。趙男與魏男起初堅稱林口A7與八德兩案被葉男強索賄賂,新竹眷改則未期約賄賂,但在二審最後一次開庭時全部改口認罪。
趙男從4年6月徒刑改輕判2年徒刑、緩刑5年但須支付公庫2億元定讞,魏男也從4年徒刑改判1年10月、緩刑5年但須支付公庫1億元定讞,2人今年初已付錢免除牢獄之災。
葉男在新竹眷改案一審原判無罪,因趙男、魏男認罪緣故,被改判7年6月徒刑,連同八德案的10年徒刑、財產來源不明罪的3年徒刑及林口A7案的7年徒刑,從一審合併判刑19年加重到21年徒刑,前3案雖獲更審機會,但葉男聲請交保再度被駁回定讞,將從在押身分直接轉為入監服刑。(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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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5:08
更新時間: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