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工殤案 1025人追償55億法院不准

出版時間 2016/04/21
RCA協會要求追加1025員工索賠金額,遭最高法院駁回。資料照片
RCA協會要求追加1025員工索賠金額,遭最高法院駁回。資料照片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員工關懷協會代表529位有毒溶劑受害員工,提告向RCA求償,一審去年判決RCA與購併RCA的法商湯姆笙公司連帶賠償445人共5.6億餘元,雙方上訴後,協會聲請追加1025位RCA受害員工索賠,要求RCA等被告應再給付55.8億餘元,但被高等法院駁回,提起抗告,最高法院指追加求償的員工個別受害情形不同,不合乎法定「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等要件,今維持高院見解,駁回本件抗告定讞。

RCA求償案號稱台灣史上最大工殤求償案,主因是RCA台灣廠涉用有致癌風險的三氯乙烯等有毒有機溶劑,卻沒提供完善防護工具或教育訓練給勞工,且廠區使用封閉式空氣循環系統、未建立有機溶劑回收機制,造成1000多名員工任職期間持續接觸、吸入毒物,因而罹患癌症或其他重大疾病。

全案從2004年由283位受害員工委託關懷協會提告,期間人數不斷增加,直到2014年才以問卷方式確定529人的工作史、疾病史等求償基礎事實,一審去年判決RCA與購併RCA的法商湯姆笙公司連帶賠償其中445人共5.6億餘元。

雙方都不服,提起上訴,協會聲請追加1025位員工一起索賠,並要求RCA等被告應再給付55.8億餘元,主要理由追加員工同受RCA毒害,集團訴訟應在同一個訴訟解決所有紛爭。RCA等被告質疑官司已打10年,原告突然追加人數及金額,對被告不公平,不同意追加。

高院指關懷協會在本案未請求判決給付總額再由受害員工自行分配,因此雖以協會名義提告,但個別受害員工各有其求償權,各自的求償基礎事實也不同,並非以同受RCA毒害為由,就能視為請求基礎事實同一而無限追加求償人數,何況本案一審審理10年,協會有充分時間聯繫想一併求償的員工,不應推諉受害人數眾多、彼此聯絡不易等理由,既然協會提出的聲請,依法須經被告同意,而被告已明白反對,據此裁定駁回協會追加人數與金額的聲請,最高院今駁回協會抗告,維持高院裁定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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