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擊斃逃犯被判刑 檢察總長為他非常上訴

出版時間 2016/04/20
羅嫌倒車拒捕,葉警左手抓車門,右手對空鳴槍示警後,朝羅嫌大腿射擊3槍。翻攝畫面
羅嫌倒車拒捕,葉警左手抓車門,右手對空鳴槍示警後,朝羅嫌大腿射擊3槍。翻攝畫面

桃園警員葉驥前年2月擊斃倒車逃犯,遭最高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引發外界嘩然,憂心法院判決會「嚴重打擊警察士氣」,而葉驥昨在臉書透露,檢察總長顏大和日前已就此案提出非常上訴,感謝警政署長及各級長官鼎力相助。

任職桃園市警局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的警員葉驥(46歲),昨在警政署「NPA署長室」留言告知警政署長陳國恩此事,陳國恩隨後也留言回他:「與同仁站在一起,做大家的後盾,是我們持續堅持的承諾及保證;在未來的法律程序,我們仍會給予您最大的支持與協助,共同捍衛執法者的尊嚴,讓我們一起努力,用程序實現正義。」

葉驥是在前年2月16日下午巡邏時接獲通報,到轄內某資源回收場查緝疑變賣贓物案件,發現因竊盜案被新竹地檢署通緝的羅文昌(50餘歲)正要開車離開,立刻上前打開駕駛座車門盤查,羅男見葉警身穿警服,不理會葉警喝令:「停車!不要動!」等語,逕自加速倒車。 

葉警左手抓住車門上方,右手持槍先對空開一槍示警,見羅男仍續踩油門,認為自己會被開啟的車門撞倒,於是5秒內近距離朝羅男左大腿連開3槍貫穿,其中2槍又貫穿羅男右腿,造成雙腿共10個傷口。羅男負傷回正車身加速逃走,行駛5百多公尺後衝進田埂昏迷,送醫失血過不多治。
 
最高法院認為,羅男僅是想倒車逃逸,並無衝撞動作,葉警無立即危險,可避開羅男或射破輪胎阻止,其用槍逾越合理必要程度,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警擊斃通緝犯判有罪理由

●羅姓通緝犯以順時針方向倒車拒捕,目的是繞過葉姓警員逃走,非故意衝撞,對葉警並無急迫危險
●《警械使用條例》雖規定警察執勤遇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時,得使用槍械,但也規定須有急迫需要才能合理使用
●葉警身為警察應知人體腿部有大動脈,卻在5秒內對羅男腿部連開3槍,執法過當
●葉警可避開汽車再迅速通知巡邏警網圍捕,或射破輪胎阻止羅男駕車逃離,沒必要立即開槍打人
資料來源: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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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驥貼文感謝警政署長。翻攝臉書
警政署長陳國恩回應。翻攝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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