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殺警66人 原來做了這些事

出版時間 2016/04/19
夜店殺警案,富二代曾威豪及女友劉芯彤,各判8年6月與9年。翻攝畫面
夜店殺警案,富二代曾威豪及女友劉芯彤,各判8年6月與9年。翻攝畫面

(更新:新增表格)
前年爆發震驚全國的夜店殺警案,因現場混亂,檢警費了好大功夫才鎖定66名嫌犯,並將其一一逮捕送辦,台北地院今審結宣判,也將66人的犯行一一列出,還原當天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下為本案被告行為與判刑表

曾威豪
指揮攻擊安管、任憑薛貞國、安管遭其餘被告毆打,不為任何阻止
聚眾鬥毆,下手實施傷害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劉芯彤
指揮攻擊安管、任憑薛貞國、安管遭其餘被告毆打,不為任何阻止
聚眾鬥毆,下手實施傷害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玖年。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蕭叡鴻
指揮攻擊安管、在1樓大廳內時,跟隨人群拉扯推擠薛貞國,在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時,阻止游永濂救援薛貞國、任憑安管遭毆打,不為任何阻止
聚眾鬥毆,下手實施傷害致人於死,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虞孝鴻
在場助勢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世偉
在場助勢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廖嘉隆
在場助勢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宥均
在場助勢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洪家偉
在場助勢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洪家寶
在場助勢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石雨倫
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並徒手毆打薛貞國頭部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聿鈞
持安全帽連續揮打安管、在1樓大廳內徒手毆打安管們後,即跟隨人群跑到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處,腳踹薛貞國2次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薛豐庭
在場助勢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晉祐
在場助勢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柏翰
在場助勢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俊宇
在場助勢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宥承
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並朝薛貞國方向連續伸右腳踹2次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萬少丞
徒手毆打安管、在1樓大廳內徒手毆打安管們後,在大廳地板上撿拾紅龍柱向外跑,以右手持紅龍柱柱頭使紅龍柱底盤離地方式,繞過圍毆薛貞國人群,並持紅龍柱試圖擠入圍毆薛貞國人群中,朝薛貞國旁丟擲紅龍柱而參與攻擊
聚眾鬥毆,下手實施傷害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馬奉孝
在場助勢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羅皓皓
在場助勢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誌洋
在場助勢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吳元德
在場助勢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董玉堂
在場助勢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王培安
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並在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時,持紅龍柱參與攻擊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周柏融
在場助勢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易寶宏
在1樓大廳內徒手毆打腳踹安管後,隨人群跑向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處,持紅龍柱靠近薛貞國,並朝薛貞國旁丟擲紅龍柱而參與攻擊
成年人與少年聚眾鬥毆,下手實施傷害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周譽騰
徒手毆打安管、在1樓大廳內時,隨人群推擠拉扯,並在外側騎樓比手勢指揮拉扯薛貞國的人群,吆喝「拖出去」、「呼伊死(台語)」,並在眾人圍毆薛貞國時,指揮「A6」攻擊薛貞國
共同殺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致霖
在1樓大廳內時,隨人群推擠拉扯,並徒手毆打薛貞國頭部;在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時,連續伸腳踹薛貞國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拾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郭士均
毆打安管、在1樓大廳內時,隨人群推擠拉扯,並站在欄杆上吆喝「殺死他」;在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時,先腳踹薛貞國,後徒手毆打薛貞國2次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游家樺
在1樓大廳內時,隨人群推擠拉扯,並連續跳起來揮打薛貞國頭部;在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時,先伸腳踹薛貞國,並以雙手抓住薛貞國,致薛貞國倒地後,再腳踹薛貞國2次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苟桓銘
在1樓大廳內時,旁觀人群推擠拉扯,並在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時,先與廖嘉俊共持紅龍柱搥搗薛貞國1次,再自行持紅龍柱朝薛貞國搗捶1次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博安
在1樓大廳內撿拾紅龍柱向外移動,經夜店人員搶下該紅龍柱後,仍再持紅龍柱走到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處,再將該紅龍柱放在地上而參與攻擊
聚眾鬥毆,下手實施傷害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王卓涵
毆打安管、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並以群組游離方式留在大廳內攻擊安管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皓瑜
在場助勢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王俊傑
毆打安管、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並以群組游離方式留在大廳內攻擊安管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許淳凱
在1樓大廳內時,隨人群推擠拉扯,並在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時,以雙手將紅龍柱金屬圓盤底座朝上高舉過肩,以柱頂為旋轉支點向下重擊薛貞國身體2次,再蹲下從地上撿起紅龍柱砸向薛貞國頭部位置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拾參年。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程翔
在1樓大廳內時,隨人群推擠拉扯,並在外側騎樓比手勢指揮拉扯薛貞國的人群,且在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時,側踢薛貞國2次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福生
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薛貞國、楊文政、陸韋皓、李家信,並以群組游離方式高舉右手伸向薛貞國方向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岳澤
毆打安管、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並以群組游離方式留在大廳內攻擊安管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周柏諺
毆打安管、在1樓大廳內,徒手毆打安管們,並在大廳地板上撿拾鋁棒後,隨人群跑到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處,持鋁棒揮打薛貞國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樊  豪
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並以群組游離方式留在大廳內攻擊安管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葉品成
在1樓大廳內時,隨人群推擠拉扯,並在1樓大廳內撿拾棍狀物後,隨人群跑到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處,持棍狀物品揮打薛貞國3次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飛達
在場助勢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徐建軒
在場助勢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璟叡
毆打安管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奚國翔
毆打安管、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並以群組游離方式留在大廳內攻擊安管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俊賢
毆打安管、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並以群組游離方式留在大廳內攻擊安管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邱宇玄
毆打安管、在1樓大廳內時,隨人群推擠拉扯薛貞國、楊文政、陸韋皓、李家信,並以群組游離方式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拾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洪  翊
毆打安管、在1樓大廳內時,隨人群推擠拉扯,率先將薛貞國拉到大樓外後,與眾人圍毆薛貞國,先徒手毆打薛貞國頭部,再腳踢、伸手推薛貞國後背致薛貞國倒地
共同殺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家瑋
在1樓大廳內毆打安管們後,隨人群跑到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處,並將紅龍柱水平抬至腰部高度往薛貞國倒地處丟擲,紅龍柱柱頭撞到薛貞國右臂和右背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俊傑
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並以群組游離方式留在大廳內攻擊安管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石亞倫
在場助勢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曾威瑾
在1樓大廳內旁觀眾人拉扯推擠薛貞國;在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時,腳踹薛貞國2次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羅  翊
在場助勢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繼誠
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薛貞國、楊文政、陸韋皓、李家信,並以群組游離方式手握黑色棍狀物品,追在薛貞國後面揮舞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邱一剛
在場助勢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嘉恩
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並以群組游離方式留在大廳內攻擊安管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威宇
在場助勢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宇
在1樓大廳內時,隨人群推擠拉扯,並在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時,腳踢薛貞國2次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劉志傑
在場助勢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廖嘉俊
在1樓大廳內旁觀眾人拉扯推擠薛貞國;在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時,與苟桓銘共持紅龍柱搥搗薛貞國1次
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劉瀚陽
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薛貞國,率先將薛貞國拉到大樓外而參與攻擊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麒安
在場助勢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莊乃泓
毆打安管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下手實施傷害,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鄭森文
在場助勢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羿諼
在場助勢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王思凱
在1樓大廳內,隨人群推擠拉扯薛貞國,率先將薛貞國拉到大樓外,在外側騎樓眾人圍毆薛貞國時,持紅龍柱參與攻擊
聚眾鬥毆,下手實施傷害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出版時間 11:05
修改時間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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