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眼活埋殺人遭判無期 惡煞撇責提再審

出版時間 2016/04/15
殺人犯劉耀隆(左)一、二審遭判無期徒刑,他不服提再審。資料照片
殺人犯劉耀隆(左)一、二審遭判無期徒刑,他不服提再審。資料照片

不滿被砸店涉嫌活埋殺害板模工人的殺人犯劉耀隆(46歲),歷經一、二審均遭判無期徒刑,上月底提再審,劉提出再審理由為,他並非「提議活埋」被害板模工人張延誠,是受命法官主觀己見或臆測,但花蓮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劉所提的「證據」,在原判決筆錄已知悉並詳加說明在案,並非「嶄新性」新事證,駁回劉的再審案。
 
殺人犯劉耀榮稱,同案被告林昌緯於審判程序中僅陳稱「楊雲龍就走向劉耀隆問說要怎麼辦,他們講什麼我沒聽到,接下來我就看到楊雲龍出去叫人家拿圓鍬…」等,並無原確定判決之犯罪事實記載「劉耀榮因其已持槍射擊張延誠,恐事發為警所知,而提議掩埋張延誠,其與楊雲龍取得共識」之證述,原確定判決理由欄記載「應該是挖洞埋屍」之部分係受命法官主觀已見或臆測。
 
另外法官於該審判程序中訊問林昌緯時提及「照你剛才說,是劉耀榮與楊雲龍說要挖洞埋屍」,係技巧性從發問中已暗示其欲獲得之答案,而為誘導訊問,林昌緯始附和稱「應該是」,與其先前證詞「他們講甚麼我沒聽到」相互矛盾,並欠缺任意性及確實性。原確定判決亦未就上開不當之處,未說明不採納林昌緯前揭證詞之理由,似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因此認為原確定判決所引用之證據有誤,該審判程序筆錄為原確定判決未經審酌之證據,係屬發現確實之新證據,因此提出再審之聲請。
 
花蓮高分院法官審理後認為,該審判程序筆錄為本案審判中之筆錄,原確定判決就該證據業已知悉,且就如何取捨審酌林昌緯之證詞亦詳加說明在案,該項證據自非「嶄新性」之新事實、新證據,因此駁回劉所及再審案。
 
判決書指出,被告劉耀隆經營一家卡拉OK店,因不滿死者張延誠砸店,於2007年9月6日唆使男子楊雲龍,林昌緯、吳建銘及兩名未成年少年在光復鄉中山路架走張男,嚴刑拷打。劉耀隆還叫來男子鍾享文、陳姓 、何姓少年及女子李玉琳將張男帶往光復鄉大全村民治街的一處柚子園內痛毆,劉耀隆持改造手槍打穿張男右腿。劉耀隆隨後指揮眾人挖坑,將冥紙撒在土坑當中,並用紅布條蒙住張男的雙眼,將張男推入土坑活埋,導致張男窒息死亡。
 
劉因殺人案遭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檢察官不服認為判太輕提起上訴,劉也不服提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審理至今未定讞。(突發中心李光濱/花蓮報導)

        

板模工人張延誠遭槍殺以紅布條蒙眼活埋柚子園。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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