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性澤殺警案7大爭議 3分鐘看懂

出版時間 2016/04/11
鄭性澤(右)被控犯下殺警案,圖為他14年在警局偵訊的畫面。翻攝畫面
鄭性澤(右)被控犯下殺警案,圖為他14年在警局偵訊的畫面。翻攝畫面

死囚鄭性澤被控犯下14年前台中KTV包廂殺警案,遭判死刑定讞至今10年,台中高分檢重新檢視卷證,並將殉職警員蘇憲丕解剖報告再送鑑定後,發現蘇是遭正面槍殺,與鄭性澤坐在包廂右側的相對位置不符等5大新事證,認為鄭涉案可能不是兇手,主動向台中高分院提出再審聲請。其中本案共有7大爭議,《蘋果》羅列如下:

前情提要
2002年1月5日,鄭性澤與男子羅武雄等人到台中十三姨KTV,羅因細故在包廂內開槍示威,獲報趕來的警察蘇憲丕進包廂爆發駁火,羅男身中兩槍死亡,鄭性澤被控持制式克拉克手槍,射殺蘇3槍斃命,最高法院在2006年5月判鄭死刑定讞。

7大爭議
自白犯罪?
判決認定:鄭性澤自白犯案。
鄭向檢自白後6小時,立即以遭刑求為由翻供,法官認為縱使警訊有違法取供,但檢察官當時於醫院製作筆錄,鄭該知殺警嚴重性,且自白內容詳盡,有證據能力,而當時鄭自白以改造手槍殺警,係刻意誤導檢警辦案。

再審理由與辯方說法:鄭自白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相符,不得做為犯罪事實基礎。
鄭自白躺在沙發上,拿身上的改造手槍朝警開二槍,與實際事實有極大差異。
 
誰握兇槍?
判決認定:同包廂2名友人,證稱男子羅武雄、鄭性澤交頭接耳、交付黑色手槍。
雖然事後證人又對是否有交付物品、交付何種物品及交付時間說詞不一,但法官認為仍可證明,槍戰前,羅已將制式克拉克手槍交給鄭。

再審理由與辯方說法:證人供詞不一,無法證實交槍說。
證人無法具體指述羅在槍戰前有交付黑色手槍,僅依據二人交頭接耳即推測有交槍,過於草率。

同夥開槍?
判決認定:羅武雄第一槍心臟中彈,當場斃命,無力再對蘇警開3槍。
依現場警員證稱,一看見羅武雄拉滑套時,蘇警等人隨即對羅連開數槍反擊,不可能警都失手未擊中羅,反而蘇警遭羅先打中斃命。
 
再審理由與辯方說法:羅心臟中彈,仍有10至15秒的行動能力。
依國外醫學證明,被擊中心臟並不會當場斃命,且克拉克制式手槍1.7秒可以連續發射10發子彈,槍戰 過程時間約5、6秒,縱使羅遭蘇警射擊,仍有殘存行動力反擊。

火藥殘跡?
判決認定:鄭性澤右手有火藥殘跡。
除了鄭之外,坐在鄭兩旁的蕭女右手,梁男左手也有火藥殘跡,但已排除2人開槍;若是羅開槍、現場火藥污染,為何坐在羅旁的張男手上反而沒有火藥殘跡。

再審理由與辯方說法:環境污染,無法藉火藥殘跡研判鄭是槍手
此案室內外槍擊約25發子彈,因交叉污染影響,以火藥殘跡研判槍手,可靠性有疑慮,而且現場除了鄭,尚有2人有火藥殘跡。

移動開槍?
判決認定:蘇員中彈的彈道比對,認定鄭移動位置二階段開槍。 
據法醫和鑑識人員研判,蘇員遭右方的鄭開槍擊中右顴骨,側躺倒地時,鄭往羅的位置,移動約2步,再朝蘇員右胸和頭部補開2槍。
 
再審理由與辯方說法:現場火網密布,鄭不可能移動位置開槍。
蘇警中槍倒地不超過二秒時間,而且警方全朝羅方向開槍,鄭難以冒險移動至羅的位置開槍,並且只有左小腿中彈;另外,梁姓證人證稱閉眼與鄭靠在一起,無法感受鄭有起身離開。

槍手位置?
判決認定:現場3枚子彈擊發後的退出彈殼,與鄭開槍位置吻合。
鑑識人員稱,子彈擊發後,彈殼應往右後方退出,鄭在其位置開第1槍,彈殻掉落在其右方,第2、3槍的彈殼則在羅武雄的右方,可證明鄭移動位置開槍。
 
再審理由與辯方說法:彈殼退出方向不必然在右方
根據李昌鈺著作及國外專家實測資料,由彈殼位置可大略研判槍手可能的射擊位置,但彈殼掉落位置會受槍枝廠牌、槍手動作及環境等影響,據國外實測克拉克手槍退殼影片,不必然全往右後方退出。
 
再審理由與辯方說法:蘇警身中3槍,依槍傷、彈道方向,是從羅的座位射出。
蘇警胸部中1槍造成2傷口,及茶几、地面血跡型態,研判蘇警應是彎腰曲身時中彈,而非側身倒地被鄭補開槍,至於第1槍右側顴骨,則可能當時人是動態行動而偏斜。
 
其他爭議?
判決認定:羅身上查扣一顆未擊發的白朗寧子彈。
羅身亡後,在其下腹和大腿間查扣一顆未擊發的白郎寧制式手槍子彈,研判是羅要對警開槍時,忘了子彈已上膛再次拉滑套而跳出,來不及開槍即遭擊斃,否則,羅可直接用白朗寧開槍,不須再用克拉克手槍。

(許淑惠/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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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另一視角看殺警案模型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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