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吸毒暴斃不算凶宅? 法官這麼說

出版時間 2016/03/28
張姓夫婦買屋後才驚覺該屋曾有人因吸毒過量死亡。示意圖
張姓夫婦買屋後才驚覺該屋曾有人因吸毒過量死亡。示意圖

張姓夫婦前年透過某連鎖房仲,在新北市土城購買1戶房屋,直到去年才發現過去曾有人在屋內吸毒暴斃,張姓夫婦不滿房仲刻意隱瞞該屋為凶宅,提告要求房仲返還買屋款800多萬元。但新北地院認為,一般大眾所認知的凶宅,指的是發生凶殺案或自殺的房屋,但此案死者疑因藥物濫用死亡,屬自然死亡,認定該屋不算凶宅,判張姓夫婦敗訴。
 
張姓夫婦提告控訴,前年花800多萬元買下位於5樓公寓的房屋,買屋前曾告知房仲「如果(房屋)死過人就不買」,經房仲保證沒有才買下該屋,沒想到去年經鄰居告知屋內曾有人吸毒暴斃陳屍多日,「屍臭味很濃還長蛆」,張姓夫婦憤而提告要求房仲及其公司返還800多萬元價金。
 
房仲堅稱,張姓夫婦不曾說過,若該屋曾死過人就不買,且接案後已善盡調查責任,但警方以保密為由拒絕透露屋內是否曾有人死亡。法官審酌雙方書面僅約定,若非發生兇殺或自然死亡,房屋出賣人無說明義務,再加上藥物濫用死亡屬自然死亡,認定該屋不算凶宅,判張姓夫婦敗訴。全案可上訴。(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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