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廣三崇光百貨外觀。資料照片
前年8月,李姓夫妻帶著當時7歲的兒子「多多」至廣三崇光(SOGO)百貨公司16樓的漢來餐廳用餐,離開時,因餐廳旁的手扶梯有大片水漬囤留,「多多」踩踏滑倒,造成輕度腦震盪及眼睛畏光、視覺扭曲等傷害,李姓夫妻怒提告,台中地檢署認為廣三SOGO該樓層的陳姓管理人員及餐廳現場負責人鄒男有疏失,依業務過失傷害罪起訴陳女和鄒男。
對於顧客滑倒,樓管人員挨告,陳女(45歲)辯稱,她雖然是樓面營業人員,平時執掌的工作是品牌招商、樓面專櫃事務溝通、營業業績報表分析製作等,是否具有防止意外結果發生的保證人義務,尚有疑問。餐廳現場負責人鄒男(47歲)則稱,水漬並非從餐廳廚房流出,而且水漬位置在公共區域,並非餐廳所負責。
檢方指出,事發現場是廣三SOGO內的16樓漢來餐廳廚房牆邊,雖然百貨公司已將清潔工作委由清潔公司處理,但是陳女對承攬清潔工作的公司仍有監督責任,而且案發現場的管理人是廣三SOGO人員,並非清潔公司人員,陳女無法免除場所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而水漬出現在餐廳的廚房牆壁邊,鄒男是餐廳場所管理人,也無法免除注意義務。
檢方還表示,百貨公司提供服務給到該處的消費大眾,法律關係即存在百貨公司與消費者之間,倘使百貨公司不用負監督、管理責任,試問至百貨公司消費的大眾有何權益保障?
檢方並認為,場所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雖以場所內為主要負責範圍,但場所周遭如店面門口、牆邊等,若因危險造成進入或離開的消費者受到損害,場所的主人仍難免除責任,因此將陳、鄒2人起訴。(許淑惠/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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