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蔡煌瑯。資料照片
蔡煌瑯等8位前立委被控13年前於立委任內,收取牙醫師公會賄賂並護航推動《口腔健康法》立法,涉犯不違背職務期約收賄罪嫌,一審全判無罪,高院更一審去年僅改判前立委李明憲7年6月、李鎮楠7年2月,各追繳犯罪所得100萬元與50萬元,最高法院今將雙李涉案部分第二度發回更審,至於蔡煌瑯等6人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定讞。
判決指出,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2003年間推動制訂《口腔健康法》,決議由各縣市公會理事長動用「社會運動基金」遊說轄內立委支持,蔡煌瑯被控涉透過哥哥蔡朝正收取350萬元,另7位時任立委各收50萬元或100萬元,《口腔健康法》順利於2003年4月28日在立院三讀通過。
特偵組起訴蔡煌瑯9人涉犯不違背職務期約收賄罪嫌,一審全判無罪,但二審改判9人全部有罪,經最高院發回後,更一審認定僅李明憲、李鎮楠於審查法案期間,與出面接觸的牙醫師地區公會理事長構成期約收賄行為,並指檢方未能舉證蔡朝正為蔡煌瑯收賄,也未舉證蔡煌瑯知情且與職務有對價關係。
此外,更一審指趙永清、張蔡美、邱創良、楊富美與廖本煙5位時任立委雖於審查法案期間或三讀通過後,分別收受牙醫師公會全聯會所贈現金,檢方同樣未能舉證這5人有事前期約行為,不能僅因立委支持立法即認定構成對價關係。(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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