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今天針對偵查中遭聲押被告是否可以有閱卷權,召開憲法法庭,由司法院、法務部及聲請人賴素如等展開言詞辯論,法務部一早發布新聞稿表示,偵查階段因案情、是否有共犯都待釐清,若讓被告律師閱卷,了解檢察官握有證據,恐讓被告串供、預測檢察官偵查計畫,干擾日後偵查作為,被告的辯護人在起訴後才能閱卷,並無違背我國憲法,況且保障被告防禦權仍應平衡偵查效能及發現真實的需求。
法務部指出,檢察官與法官均重視人權保障,以去年度統計為例,檢察官認為有必要進行公開審理而提起公訴者,僅占21.82%,最後判決有罪率亦達96.6%,顯示起訴品質為法院所支持;另以聲請羈押比例觀察,同一年聲請羈押被告7593人僅占新收被告人數(53萬5199)的1.4%,法院許可羈押的比率則為79.5%,也就是平均100個新收被告中,只有1.1人被羈押,證明檢察官或法官並未濫行聲請或任意羈押,都是公正客觀的評價證據、判斷事實,絕未對被告抱持偏見。
法務部強調,偵查羈押閱卷有礙偵查效能及真實發現,依現行規定,案件起訴後法院進行審理時,因檢察官已將所有調查完畢的事證完整交給法院,辯護人才可檢閱全部卷宗、證物,更可抄錄、攝影,讓被告充分知悉為什麼被起訴、要怎麼進行防禦,但在起訴前的偵查階段,因案情內容、是否有共犯等都還待釐清,若此時讓辯護人可以同步閱覽檢察官握有的證據,例如公務員收賄案之資金流向、販毒集團上下游及組織犯罪間之監聽對話內容等,被告將能洞悉共犯的陳述內容而預先套招、串證甚至預測檢察官偵查計畫,干擾日後偵查作為,因此現行法規定偵查不公開原則,已兼顧偵查效能及真實發現。
法務部認為,現行機制已充分保障被告防禦權,在偵查階段被告取得防禦所需資訊,不是只有「閱卷」一種方式,我國法制已賦予被告「請求注意權」、「隨時選任辯護人權」、「被告知聲押理由及事實」等共有10幾項權利,已可讓被告有充分完整的防禦權,僅對會破壞真實發現、影響「偵查不公開」較為嚴重的閱卷權稍作限制而已,現行制度已兼顧被告防禦權的保障及偵查效能的需要,並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規定。
法務部表示,並非所有先進國家都開放羈押程序中讓辯護人閱卷,以美國、日本為例,均未允許被告或辯護人在偵查中羈押程序有閱卷權,至於德國等雖有類似規定,但亦涉及該國辯護人在法制上定位、相關職業倫理規範等均與我國不同,難以直接套用,以免產生更大流弊。(胡守得/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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