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心寶貝包養網」屢發生「寶貝」找Daddy包養,雙方卻因包養條件談不攏而撕破臉的糾紛,律師丁昱仁指出,如果男女雙方約定的只是單純出遊,而沒有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可以算是一種勞務契約,若事後一方不認帳,另一方將可提告求償;不過,律師徐仕瑋指出,若雙方是以發生性行為為主要目的,則無論是寶貝拒絕嘿咻,或是Daddy拒絕給付金錢,都會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無法提告追討或求償。
台中1名張姓女子因在包養網站「甜心寶貝包養網」認識自稱日商總經理的王姓男子,雙方談好包養金1年72萬元;但張女控訴與王男嘿咻後分文未得,且張男原承諾送她200萬元現金及名車、名錶等,事後也不認帳,王男反駁女方說法不實,揚言提告。
因包養網站鬧糾紛,這並非第一件,先前台北也有名女碩士同樣在甜心寶貝包養網認識自稱黃金單身漢的網路名人丁庸鵬,2人認識第2天就上床,女碩士事後卻發現丁男已婚有小孩,自認受騙,提告向丁男求償,一審雖判丁男要賠20萬元,但二審則認為女子提告是為躲避通姦罪刑責,改判丁男無罪。。
律師丁昱仁解釋,如果「寶貝」與「Daddy」約定從事的是出遊等沒有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可以算是勞務契約,適用委任契約的規定,如果寶貝真的陪Daddy出遊、看電影後,而Daddy不認帳,不給零用金,或是寶貝收了錢,卻未履約陪看電影等,受害的一方可以提起債務不履行的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不過丁昱仁認為,這在舉證上面有困難,建議雙方保留通話錄音或通訊軟體的對話記錄、出遊照片等,較則有利於求償。
徐仕瑋則指出,包養雖是寶貝和Daddy雙方都同意成立的契約,但若雙方是以發生性行為為主要目的,將雙方約定的條件,將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所以不論是Daddy不依約定付款、或寶貝拒絕依原約定發生性行為,都無法追討求償。
丁昱仁也提醒,如果寶貝和Daddy是交往後雙方才你情我願發生性關係,由於該網站並未限制會員年齡,這時候要注意對方有沒有滿16歲,如果有一方未滿16歲,將涉犯《刑法》與少年性交罪。此外,也要注意雙方是否有配偶,因為如果雙方或其中一方已婚,也會構成通姦罪。(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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