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家駒A加菜金帶部屬到夜總會。許逸民攝
法外開恩?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砲兵組前中校組長姜家駒,2013年A走1.1萬中秋節團體加菜金,帶三名軍官上酒店,被澎湖地方法院依貪污罪判刑兩年,還痛批身為主管,未以身作則,反而主導犯行,傷害國軍形象,實不足取。
但上訴二審後,高雄高分院法官卻認為,姜只是一時貪念,且詐取金額僅為1.1萬元,然其捐血達90次,對社會有奉獻愛與關懷,因此改輕判5年緩刑,向國庫支付20萬元。
但姜家駒上訴二審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判長惠光霞和法官李東柏、曾永宗卻認為,姜先是觸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等到國防部接獲舉發派員調查後,為恐東窗事發,又犯刑法的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所以時間有別,行為互異,目的是為湮滅罪證,應該分論併罰,與澎湖地方法院原審認為上面二罪係想像競合犯,僅從一重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適用法則不當,因此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但兩罪合併的應執行有期徒刑一樣是2年。
只是,高院法官又考量刑罰係嚴厲制裁手段,積極目的,須納入防免再犯及再社會化之特別預防因素,因此認為這些刑罰暫不執行為適當,而宣告緩刑,將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支付國庫新臺幣貳拾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褫奪公權2年。
緩刑宣告指出,姜家駒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其對社會有奉獻愛與關懷,迄103 年11月1日止捐血高達90次,其父因罹患「膝退化性關節炎」,行動不便以輪椅代步,並育有幼女二人,分別為5歲、1歲,均需被告之照料及扶養,且其犯後深表悔意,足見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許逸民/澎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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