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中壢區某國小2012年發生男童被踢瞎眼睛意外,一群國小四年級男童在學校地下室空地玩足壘球,梁姓男童把足球向前踢時,鄧姓男童上前要擋球,不料右眼被球擊中,造成視網膜萎縮剝離,右眼裸視視力為0,只能勉強分辨眼前50公分有幾根手指,幾近全盲。
事後鄧童向梁童及其父母求償700多萬元,另要求學校連帶負擔國家賠償。但高等法院認為鄧童衝上前擋球被擊中,應自負40%過失責任,審酌他勞動能力損失約19%,今判梁童及其父母連帶賠償98萬元,校方則免賠。可上訴。
此案審理時,鄧童透過律師主張,發生意外的地下室空地狹窄,導致球會彈來彈去導致意外,而學校沒有勸導學生不可以在地下室玩球,顯有過失,因此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但法官調查發現該校確實曾經公開勸導學生,玩球必須在操場玩,因此認定校方並無過失,判免賠。(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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