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羅姓等2名男子5年前合買3筆房地,9個月後被嘉義水上地政事務所通知土地原設定有抵押權,誤遭承辦人疏忽塗銷,須回復登記,羅男2人趕緊付錢與抵押權人和解免於被查封,並提告要求水上地政事務所應為嚴重疏忽負擔國賠責任,最高院今判水上地政事務所應賠償200萬元定讞。
本案源於原地主謝姓兄弟向游姓男子借錢,2008年將位於嘉義中埔的11筆土地設定最高限額1000萬元抵押權給游男擔保,清償到僅剩幾十萬元,但謝姓兄弟另欠賴姓女子470萬元,3方找代書協商,這11筆土地當時另遭法院查封,不能設定新的抵押權,賴女害怕債權沒保障,因此協調游男從原有抵押權範圍轉讓470萬元額度給賴女擔保。
不過游男向水上地政事務所辦理清償登記時,承辦人誤將賴女受讓的抵押權一併塗銷。謝姓兄弟以為賴女同意塗銷抵押讓他們賣地還債,2011年5月把其中3筆土地賣給羅男2人,並匯120萬元還給賴女。後因賴女聲請查封拍賣其餘8筆土地發現此事,提出申訴,水上地政事務所2012年3月通知羅男2人逕行回復土地原有的抵押權設定。
羅男2人不服氣,先付賴女320萬元和解,塗銷抵押權避免被查封拍賣,接著以水上地政事務所作業疏失害他們權益受損,提告要求國賠本息共390萬餘元。水上地政事務所宣稱雖有疏失,但羅男2人可先對賴女提告確保本身權益,卻沒搞清楚賴女是否真有債權就付錢和解,應自負50%過失責任。
一審認為賴女對謝姓兄地的債權多寡,確實仍在訴訟中,羅男2人未必受有損失,判水上地政事務所免賠。但二審指依據《土地法》所做的土地登記有絕對效力,地政事務所應實質審查人民的申請案,水上地政事務所若非認為賴女確有債權,怎會同意回復登記抵押權。
二審指承辦人疏失所造成的風險不應由信任土地登記的人民承擔,但應扣除謝姓兄弟已匯款給賴女的120萬元,改判水上地政事務所應賠羅男2人共200萬元,最高院今維持二審判決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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