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員蔡錦賢二審獲判當選有效。資料照片
新北市議員蔡錦賢1998年因違反《選罷法》的「預備行賄罪」,遭判刑7月、褫奪公權2年定讞後至中國,等到「行刑權時效」過後才返國,前年12月參選新北市議員連任成功,卻遭競選對手呂子昌控告當選無效,當時中選會雖宣稱蔡錦賢參選資格沒問題,但一審認定他逃避刑罰執行惡性重大,且《選罷法》對於罪犯參選相關規定的文義,是指「執行完畢」才能登記為候選人,因此判蔡男當選無效。不過蔡男上訴後,高院今逆轉改判他當選有效。全案定讞。
蔡男主張,他當時遭判刑定讞後,行刑權於2006年間已消滅,無須執行,且參選前他曾函詢中選會,當時中選會認定他參選不違法,不料遭法官打臉,上訴後再遭打臉。
士林地院當時判決指出,根據《選罷法》規定,遭判刑者「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不得登記為參選人,反面解釋即是「已執行完畢」才能登記為參選人,但蔡男畏懼刑罰而潛逃,才導致檢察機關不能執行,實際上蔡男的刑期並未執行完畢,認為蔡男登記參選違反《選罷法》。
另外,蔡男雖並非涉犯貪汙重罪,但遭判刑後故意逃避執行,導致行刑權消滅,惡性更為重大,導致自己無法參選,只能歸責自己,且《選罷法》是為維護公共利益,因此判決蔡男敗訴。但高院認定蔡男上訴有理,今逆轉改判蔡男當選有效。全案定讞。(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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