嗆找記者報導 里長怒告里民

出版時間 2015/12/21

台北市大同區朝陽里的林姓女里民,今年3月間和友人提議籌組跳舞團,並找里長覃麗均希望她在宣傳單上蓋章,讓她們可以得以張貼廣告宣傳,不料遭里長拒絕,林女質疑里長打壓她們跳舞,揚言要找記者報導,里長夫妻因而控告林女涉嫌恐嚇、誹謗、強制等罪。但士林地檢署認為,媒體基於新聞自由進行採訪,即便到場採訪也不會損害里長名譽、生命等權利,因此不起訴林女。
 
不起訴處分指出,林女今年3月至10月間,多次去找覃女斡旋,希望覃女能在跳舞團宣傳單上蓋章,讓他們可以張貼廣告宣傳,因覃女拒絕,雙方為此鬧上區公所進行調解不成,林女於是揚言:「要找3個記者來」、「里長夫妻就是喜歡告人,動不動就告人,大家都知道」等語,因此遭覃女夫妻控告林女涉犯強制、恐嚇、誹謗等罪。
 
開庭時,林女辯稱,自己只是想辦公益活動,也有找其他里長在宣傳海報上蓋章,但唯獨朝陽里里長覃麗均不願意蓋章,讓他們無法在朝陽里張貼廣告,加上先前覃女還不讓她在公園跳排舞,因此質疑覃女在打壓她們,才會說要找媒體主持公道。
 
檢察官認為,林女並未強逼覃女蓋章,不構成強制罪;且媒體基於新聞自由進行採訪,即便到場採訪也不一定會損害覃女名譽、生命等權利,不構成恐嚇;而提出訴訟本來就是人民的權利,即便林女指里長愛告人,也沒損害里長名譽,因此不起訴林女。(吳珮如/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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