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長張花冠貪污部分一審全判無罪、僅有洩密遭判刑、收賄80萬元還被法院認定只是政治獻金,對此,高雄地檢署認為,張花冠親自到台大醫院捷運站與廠商接觸取得賄款,聯繫過程隱密及隱晦,根本不像一般公開的政治獻金捐款過程,當時檢調還特地進行跟監蒐證,也有相關證人供述、監聽譯文佐證,因此堅決主張法院不應採信被告事後空言辯稱政治獻金,一定會再上訴。
至於張花冠妹妹張瑛姬依洩密罪重判10年,雄檢認為,張瑛姬每天都在縣長辦公室行走,直接在縣長辦公室內接洽廠商、聯絡教授、決定評選名單,還拿張花冠縣長官章於標案上核章,甚至由庶務科員邱豐銘出面收賄,這些都是「鐵一般的事實」,認為張瑛姬應屬貪污共犯,但法院仍為她沒有公務員身分,至多只能依洩密罪重判10年。
雄檢表示,證據有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情況證據等3種,張花冠和張瑛姬同處一個辦公室,犯罪過程根本不用電話聯繫,面對面講即可,本就很難取得直接證據,但是檢方為了扣住張瑛姬與張花冠為共犯結構,提出張瑛姬與廠商聯繫後必須回報張花冠的事證,這些應可作為情況證據,此部分會由檢察官上訴時詳細說明。
針對本日張花冠等人涉貪案一審判決雄檢回應全文如下:
一、本署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於民國101年間偵辦張花冠、張瑛姬等人與多名大學教授收賄及洩密一案,檢調專案小組經過一年多偵辦,指派多位檢察官與高雄市調查處組成專案小組密切合作,不僅密集執行通訊監察,並由高雄市調處動員大量調查官派員以行動蒐證方式跟監,耗費長期時日,調查官經常在高雄、嘉義、台北間往來,且被告於通聯、傳真或簡訊中等人多以「訂桌六點」、「菜單」、「廚師換人」、「前菜處理」、「跑錯桌」等各項密語,搭配以電話、代號及桌次等數字,作為洩密及行收賄金額計算之內容,幸經專案小組抽絲剝繭始能逐步釐清案情,進行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搜索嘉義縣政府及五所國立大學教授研究室,並順利聲請法院羈押張瑛姬、嘉義縣政府公務員及4位國立大學教授禁見獲准。
二、本案經本署檢肅黑金專組林俊傑檢察官向法院起訴後,本署仍非常重視,繼續指派公訴組莊鈴如、黃嬿如、謝肇晶、吳韶芹、陳建烈5位檢察官接棒成立公訴蒞庭小組持續論告調查本案,務求鞏固各項犯罪偵查結果,以求有罪判決,合先敘明。
三、有關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合議庭認張花冠、張瑛姬等人均洩密成立,判決有罪,且張瑛姬判決之刑度長達有期徒刑十年,足證本署當時起訴時,證據嚴謹,論理明確,法院亦相當認同本署之偵查作為與成果。
四、然法院對張花冠、張瑛姬二人均僅認定洩密罪,卻未論及渠等長期與多位教授以不法手段包攬採購契約及評選事務等涉及共犯貪污之收賄及圖利罪名,仍有上訴請求上級審再為調查之必要。蓋張瑛姬雖僅係以嘉義縣工商協進會副總幹事名義於縣長辦公室行走,但其實質上卻以縣長之實際職權,在縣長辦公室內,接洽廠商、聯絡教授、決定評選名單、拿張花冠縣長官章於標案上核章,甚至由邱姓公務員收賄,均係「鐵一般的事實」。倘爾後縣市長故意將縣長等公務員之法定核心職權,故意以私下委託外包方式,概括授權給如張瑛姬般的所謂「非公務員」,再由「無公務員身份之受託人」對外公然進行各項不法行為,而所謂「委託人」之縣市長在事發後,再將各項法律責任推託殆盡,各級政府機關設官分職之制度,豈非形同虛設?且政府何需大費周章進行選舉,依地方自治制度選出理應負責之縣市長?本署仍認為被告張花冠、張瑛姬與本案邱姓公務員,吳姓教授等評選委員,均為貪污共犯,應同觸犯貪污罪。
五、且被告張花冠縣長洩密提供甄選委員名單、親自與鄭姓廠商接觸,掮客廠商並向包商取得賄款,其聯繫過程隱密及隱晦,根本非如一般公開之政治獻金捐款過程,均有相關證人供述、監聽譯文、蒐證照片可佐。廠商因支付此等費用得以運作取得標案,再事後空言辯稱為政治獻金,此風實不可長。
六、因本案犯罪事實眾多,本署對法院判決予以尊重,惟對其中法律適用之見解,仍有不同意見,本署將於收受正式判決書後,由專案小組檢察官詳細研究瞭解判決各項內容及理由後提起上訴。(郭芷余/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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