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長涉貪不准復職 李朝卿提告敗訴

出版時間 2015/11/24
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3年前涉貪被羈押與停職。資料照片
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3年前涉貪被羈押與停職。資料照片

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3年前涉貪被羈押與停職,前年交保後3度向內政部申請復職被駁回,改提行政訴訟企圖平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內政部引用法令維持李朝卿停職決定並無違誤,今判李朝卿敗訴,可上訴。

李朝卿是於2012年11月30日因涉收工程廠商回扣,經檢方聲請南投地院裁定羈押獲准,內政部同一天依《地方制度法》將李朝卿停職。李朝卿隔年3月26日獲裁定交保,隔天立刻申請復職,但接連3次被內政部以全案另已移送監察院審查、監察院決議彈劾後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以及當時南投地院尚未審結刑案為由駁回。

李朝卿去年9月提起訴願,行政院一度撤銷內政部對李男的停職決定,內政部重新審查仍不准李朝卿復職,之後行政院也駁回李朝卿再度訴願,李朝卿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民選縣長不是內政部的部屬,《地制法》既然規定縣(市)長若因刑案被羈押,經釋放後於任期屆滿前,得准先行復職,內政部不應再用《公務員懲戒法》繼續將他停職,否則對南投縣民不公平。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內政部依法對李朝卿的停職決定有裁量權限,並無濫用,並舉例嘉義縣前縣長李雅景、台東縣前縣長鄺麗貞各因違失而被公懲會決議申誡一次,公懲會並移請內政部基於主管長官立場執行懲戒,據此認定李朝卿主張無理,判他敗訴。李朝卿刑案部分,今年8月31日被南投地院判刑30年、褫奪公權10年,仍可上訴。(黃哲民、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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