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了便宜還賣乖 惡男逼車自食惡果

出版時間 2015/10/23

新北市一名黃姓男子去年11月開車行經淡水區中正東路二段時,認為另名彭姓女駕駛故意阻止他變換車道,竟超車到彭女前方多次無故煞車攔停彭女,彭女怒告黃男涉強制罪,士林地檢署原本經彭女同意讓黃男緩起訴,不料黃男認為彭女停車時罵他「白癡」,堅持反告公然侮辱,彭女憤而聲請再議,士檢認定彭女罪證不足,今將她不起訴,同時改依強制及公共危險罪起訴黃男。
 
起訴指出,去年11月11日黃男開車中正東路二段的慢車道時,因遇到公車靠站載客,黃男想往左切入快車道,但駛在快車道的彭女正巧加速通過,黃男認為彭女故意不讓他變換車道,憤而追上彭女,在彭女前方煞停2次,又緊急剎車1次,彭女嚇得變換到另個車道,黃男竟又跑到彭女前方煞停2次,彭女最後想加速離開,黃男還直接停車,走下車找彭女理論。
 
彭女氣得報案,黃男則辯稱自己並非攔車,只是希望彭女停車等警方到場。士林地檢署起初念在黃男沒有前科,給予黃男緩起訴1年、須上40小時法治教育,彭女也同意。但黃男卻又控告彭女辱罵他「白癡」,彭女得知又被告,氣得向檢方投訴,並要求對攔車案再議獲發回。
 
開庭時,彭女火氣很大,向檢方抱怨「他不告的話,我就不跟他計較了」,檢方告知黃男利弊關係,黃男卻仍堅持提告。
 
檢察官因此調查彭女行車紀錄器,錄到彭女被黃男擋車時脫口說出:「誰逼車啊,真的是不要臉!」,但因彭女是在車上說,屬於私人空間,彭女也沒搖下車窗,並不構成公然侮辱要件;且即便彭女說「不要臉」,也是對黃男逼車行為的評價,不構成公然侮辱罪,不起訴彭女。
 
另名檢察官收到被發回地攔車案後,勘驗彭女行車紀錄器,認為黃男惡意攔車,在道路上多次煞停,不但妨害彭女行車的權利,還可能導致公眾往來的危險,而彭女也不同意再給黃男緩起訴處分,檢方因此依公共危險、強制罪,起訴黃男。(吳珮如/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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