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督盟】跨性別者的三重弱勢

出版時間 2015/07/27

本內容由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提供

文/勵馨基金會媒體專員何旻燁

跨性別團體日前舉行記者會抨擊內政部,以民調徵求跨性別者變更性別是否應摘除器官的做法違反人權,並主張性別變更認定要件應採直接廢除原行政命令,不應走曠日廢時的立專法程序。跨性別者是人權清單上極易被遺漏的一個族群,因為他們的性別認同,為他們開啟了一個不同尋常的人生,也凸顯了傳統的二元性別畫分已不再適用。
 
在一般人的生活中,對跨性別的認知僅限於身份證性別欄爭議、變更性別需摘除性器官、公共空間的更衣室與男女廁如何界分、以及選舉投票時出示身份證易遭刁難等,其實跨性別人士從出生到死亡都面臨了一般人想像不到的困境。
 
因為性別認同關乎一個人對「我是誰」的主體思維,以及隨之而開展出來的世界,包括他的社會角色、責任與行為模式;因此,如果一個人連自己是誰都無法得到外在世界的確認,他的主體性便無法存在,更不用說融入世界,得到滋養與協助。因此,得不到性別承認的跨性別人士容易遭受精神和物質上的雙重打擊。
 
為了讓外界更了解跨性別人士的現實處境,勵馨基金會特別邀請自由作家吳馨恩到愛馨學園分享跨性別者的生命經驗及面臨的性與性別暴力。吳馨恩本身是一位跨性女(男跨女),19歲的他在新竹出生、台中長大,有一個哥哥跟弟弟,小時候他就覺得自己不是男性也不像男性,幼稚園大班時,他被打扮成小王子,心裡感覺不開心,拍照時反而會擺出像女性的姿勢。
 
讀國小後,他被同學嘲笑為娘娘腔,心裡覺得不舒服,他的堂妹當時雖然跟他同校,就讀隔壁班,但卻因認為他太娘,不承認這個堂哥;隨著年齡增長,到國小三年級時,同學對他的歧視與排擠越來越嚴重。五、六年級體育課要上游泳,因為他完全不想穿游泳褲,但還是會被逼著上游泳課,同學還笑他露奶。
 
上國中後,吳馨恩更加確定自己是女性,想完全以女性身分來生活及打扮,當時他不想跟男性玩,女性的小團體又很明顯,所以就被排擠;他也不喜歡上男廁,因為很彆扭,於是就憋尿,甚至會跑到教室較遠的行政大樓上廁所。
 
還好那時的生教組副組長跟一位輔導老師很支持性別議題,副組長還告訴他關於跨性別的議題,於是他開始慢慢了解自己是跨性別者,上高中時,他甚至用女性的身分就學,但後來因被霸凌,所以沒完成學業。
 
他表示,目前社會上對性別的看法是以生理構造來界定男性或女性,停留在二元框架,性別非男即女。事實上性別具有多元形式,而且應該以基因來界定。她認為,大多數人都是出生時被賦予了性別,但有些人的出生性別未必與生理性別一致,比如他的生理性別是男性,但心理性別卻是女性。
 
吳馨恩指出,跨性別(Transgender)廣義上的意思是用來指稱那些性別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傳統男女二元性別框架的個人或個人行為(如:變性人、扮裝者等等);狹義上的跨性別者是指性別認同與原生生理性別不同者,如果心理性別與原生生理性別相反,那就稱為跨性別女性(男跨女),或跨性別男性(女跨男)。而跨性別的相反詞為順性別(Cisgender)。
 
而社會上對於外人施加在跨性別者身上的暴力是容忍、默許的,甚至會視為正義之聲,容許矯正性報復;社會上對跨性別者的歧視與排擠也是多重的,首先,因為他的性別不明,不是傳統的男性也不是傳統的女性,因此遭到第一重歧視;其次,從性別做為一種階級的角度來看,尤其是對跨性女,因為他從一個優勢的性別:男性,跨性別為一個弱勢的性別:女性,因此遭到第二重歧視。
 
最後,在主流的男女同志社群中,因為跨性別者既非男同志,也不是女同志,因此又受到第三種歧視。在跨性男與跨性女當中,跨性女又比跨性男受到更多性別歧視與貶抑,因為跨性女要承受社會中的男性凝視與男尊女卑的性別暴力,因此外界會認為跨性女必須擁有漂亮、溫柔等刻板的女性特質,不然就更不能認同他們。
 
另外,跨性別者在生活上存在許多不便之處,比如性暴力、性騷擾、校園霸凌、醫療環境不友善(醫護人員性別意識不足、健保卡問題)、醫療資源匱乏(跨性別者所需要的精神評估、賀爾蒙治療、外科手術)、廁所與更衣室等空間使用不便(二元性別廁所),以及社會歧視、就學困難、求職困難、尋覓配偶困難、經濟弱勢等等。
 
當跨性別者面對以上的暴力困境,又陷於性別歧視與騷擾導致的教育、家庭與就業弱勢處境,他更容易因為經濟與情感的雙重匱乏,去從事性工作,或容忍親密關係中的暴力,並形成惡性循環;然而弔詭的是,比異性戀或女同志更弱勢的跨性女,卻更難得到社會資源,原因就在於他們的女性身分不被承認,而這一點使得他們遭到性別暴力的機率比一般女性高出很多。
 
雖然經歷這麼多的掙扎與挫折,吳馨恩仍勇於傾聽自身的聲音,做出決定,努力成為一位男跨女的跨性別者,他認為「性別認同」非常重要,不僅限於傳統男女二元框架、出生性別、生理性別等等;而包括同志、泛性別者(認為自己是任何一種性別)、跨性別者都很需要大眾的支持與認同,在社會上安心生活,享有與一般人同樣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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