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臉中選會 議員逃亡避責再當選判無效

出版時間 2015/06/25
新北市議員蔡錦賢。翻攝議會網站
新北市議員蔡錦賢。翻攝議會網站

新北市議員蔡錦賢1998年因違反《選罷法》的「預備行賄罪」,遭判刑7個月、褫奪公權2年定讞,但蔡潛逃至中國,等到「行刑權時效」過後才返國,去年12月參選第二屆新北市議員連任,遭競爭對手呂子昌控告當選無效,士林地院審理認為,蔡男逃避刑罰執行,惡性重大,且《選罷法》文義是指遭判刑須「執行完畢」才能登記為候選人,判蔡男當選無效。

判決指出,蔡男主張,他當時遭判刑定讞後,行刑權於2006年間已消滅,無須執行,且參選前他曾函詢中選會,當時中選會認定他參選不違法,不料今遭法官打臉。

但法官指出,《選罷法》規定,遭判刑者「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不得登記為參選人,反面解釋即是「已執行完畢」才能登記為參選人,但蔡男畏懼刑罰而潛逃,才導致檢察機關不能執行,實際上蔡男的刑期並未執行完畢,認為蔡男登記參選違反《選罷法》。

另外,蔡男雖並非涉犯貪汙重罪,但遭判刑後故意逃避執行,導致行刑權消滅,惡性更為重大,導致自己無法參選,只能歸責自己,且《選罷法》是為維護公共利益的,因此判決蔡男敗訴,全案可上訴。(吳珮如/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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