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博允控告《壹週刊》敗訴。資料照片
新象文教基金會創辦人許博允,不滿2012年9月年出版的第591期《壹週刊》,以「北市府掩藝文大老性騷」為題,報導他利用參觀台北市立交響樂團排練、聚會機會,對翁姓女聲樂家猥褻、強吻,憤而提告向《壹週刊》、記者、翁女及2友人求償2300餘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但台北地院認定《壹週刊》報導屬實,判許敗訴。
有「台灣演藝之父」稱號的新象文教基金會創辦人許博允,被控於2012年8月擔任台北市政顧問期間,利用參觀台北市立交響樂團排練、聚餐等機會,對翁姓女聲樂家毛手毛腳並藉機親嘴,致翁女身心遭受極大創傷,前年6月被依《性騷擾防治法》起訴,目前仍在台北地院審理中。
被害人翁女當時指控,許博允趁參觀台北市立交響樂團排練時與她攀談,乘機撫摸她的手臂,隨後在無名子餐廳聚餐時,許又多次上下撫摸她的後背,隨後許搭她的車到夜店續攤,途中不僅用手碰觸她的身體,還在夜店敬酒時親趁她不注意親吻嘴唇,令她十分反感,事後,《壹週刊》採訪翁女及在場友人後報導。
許博允自認沒有性騷擾翁女,不滿《壹週刊》報導侵害其名譽,憤而提告,向《壹週刊》及社長裴偉、記者及翁女及其2名友人求償共2300萬餘元,但法官認為,記者根據翁女等人提供的內容與情節所撰寫報導內容,均屬真實,許名譽權並未受侵害,因此判許敗訴。(張欽/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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