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駁回理由)
民間司改會本月9日,替犯下陸正綁架案及女業務員柯洪玉蘭命案被判死刑定讞的死囚邱和順,向高院遞狀聲請再審,主張邱當年曾被刑求逼供,但高等法院今天駁回邱和順與同案共犯林坤明、吳淑貞再審及停止執行的聲請,還可向最高法院抗告。
邱和順在2011年7月被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自羈押迄今,已27年。司改會表示,邱和順當年被羈押長達4個月,這段期間遭受酷刑與虐待,因而承認犯下綁架殺害陸正及柯女命案,因此於本月9日持2名退休警察接受監察院調查的筆錄,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
高院審酌認為,出面為本次聲請再審作證的新竹市警局刑警隊陳姓、吳姓2位退休警員,當年是參與偵辦時詢問遭刑求的同案共犯陳仁宏,而「聽說」邱和順也被刑求,並「聽說」邱和順表示要等到檢方、院方的時候如實說明,後來卻因檢察官複訊時,警察也在旁邊,因此不敢講。
高院指出,2位警員雖於歷次審理未出庭作證過,但2人所稱的刑求情節,卻是歷審必查且詳查的重點,包括逐一勘驗邱和順3人警詢與偵訊筆錄,均無遭刑求或其他不當取供情形,也沒被警方要求照著共犯筆錄或其他寫好的劇本朗讀。
更重要的是,陳姓警員指稱本案共犯鄧運振,當年被警方專案小組押解到崎頂海水浴場找尋陸正遺體時,遭警員從後踢腳下跪,因覺自己冤情難雪而痛哭,卻被當成懺悔求饒。但高院指出,這段情節早已被歷審查明,鄧男是因心裡難過,覺得對不起陸正,才會在找尋棄屍地點時下跪,之後不但向檢察官說明下跪原因,還補充供出放置取贖紙條等細節。
高院指出,當年警方專案小組4名成員因刑求陳仁宏、余志祥逼供,已被判刑,陳、余2人遭刑求所做的筆錄也被排除證據能力,2人接受檢察官複訊時,已不再受不正取供的精神壓迫,但不能就此推論邱和順3人也一樣遭刑求,據此駁回3人再審與停止執行的聲請。(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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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6:30
更新時間: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