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店殺警被告馬寅紘 打殘國中生罪加一等

出版時間 2015/06/16
夜店殺警惡少馬寅紘,交保後又涉運毒被羈押禁見。資料照片
夜店殺警惡少馬寅紘,交保後又涉運毒被羈押禁見。資料照片

台北市夜店殺警案被告之一的馬奉孝(20歲,原名馬寅紘)6年前幫朋友出氣,將當時14歲的劉姓國中生打成智力退化、肢體偏癱,事後雖賠償50萬元求緩刑,但最高法院痛批馬男6年來一犯再犯,應入監真心懺悔、沈澱心性,今仍依重傷害罪判他2年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馬男於2009年12月26日上午11時許,糾眾將劉姓國中男生帶往北市景華公園地下停車場圍毆,且專挑頭部猛踹,見劉男倒地仍不罷休,劉男送醫昏迷20天保住小命,但原本是運動好手、屢次獲獎的劉男,從此左腿萎縮、右手無力,不但不能再賽跑或打籃球,連跟常人般跑跳都有問題,還因腦傷造成失憶與智能退化,已達殘廢第7級,終身仰賴旁人照顧。

檢方起訴馬男涉犯殺人未遂罪,馬男辯稱高姓男同學被劉男欺負,劉男卻說只是為了「好玩」,他生氣才動手教訓劉男,「踢的還蠻用力的」,但否認意圖殺人,推稱僅構成普通傷害,並賠償50萬元和解,請求緩刑。

二審查出馬男打傷劉男被移送少年法庭調查期間,又另犯傷害案被裁定感化教育一年多,去年3月離開輔育院接受保護管束期間,因交友不良而外宿晚歸,去年6月提前入伍2個月後,再因另涉妨害自由案被起訴,不料去年9月更涉犯殺警案。

二審指出,國家對犯罪少年採取保護優先於懲罰的原則,馬男易受朋友影響而盲從、思慮不精,屢次犯罪已非個人問題,家庭、學校及社會均難辭其咎,故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但被害人劉男6年來從無好轉,造成劉男父母萬分傷痛,這不是馬男當庭道歉或賠償就能彌補,法院更不能強求劉男與父母必須原諒馬男,因此依重傷害罪將馬男判刑2年,最高院今維持二審判決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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