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小客車酒駕被吊照 大貨車駕照一併失效

出版時間 2015/06/07

桃園張姓男子前年被查獲酒後駕駛自用客貨車,監理所發現張男4年前也被查獲酒駕,因5年內再犯,裁決吊銷張男所有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張男提告認錯但請求別吊銷他的普通大貨車駕照,不然無法賺錢養家,一審以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等理由,判決撤銷監理所的裁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法官不得自行宣告法律違憲,日前改判張男敗訴定讞。

張男2011年2月14日被查獲酒駕,罰鍰4萬9500元,2013年8月26日又被查獲酒駕,酒測值達0.82毫克,被移送法辦,依公共危險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2000元定讞。監理所另以張男5年內再犯,裁決吊銷張男所有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還須參加道安講習。

張男繳清易科罰金,提起行政訴訟先認錯,保證不再犯,請求莫吊銷他的大貨車駕照,不然3年內無法開車賺錢,一家四口都沒經濟收入。一審認為法條所定的「5年內再犯」應從2013年3月1日新法施行日起算,不得把張男在修法前的違規行為算入,產生類似「不利益溯及既往」效果,法律應保護張男對舊法秩序的信賴,否則就是違憲。

此外,一審還認為開小車酒駕卻越級吊銷大車駕照,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更侵害當事人工作權或人格自由發展權,立法者修法增訂「5年內再犯酒駕,吊銷駕照」的罰則,未規定起算時期,又不分輕重將吊銷駕照的處罰,規定成所有駕照一律吊銷,屬於「瀕臨違憲邊緣」的法律漏洞,因此應從寬解釋,判決撤銷監理所對張男的裁決,由監理所另為妥適處理。

全案上訴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立法者已明白表示,駕駛人一旦被依法裁決吊銷駕照,代表違規情節重大,應吊銷當事人所有駕照,限制駕車行使道路權利,保障其他用路人往來安全的重要公益,且期滿後仍可重新考領,不違反比例原則,至於張男在駕照吊銷期間,仍可從事其他工作。

其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立法者增訂「5年內再犯酒駕,吊銷駕照」的罰則,沒規定從施行日起算,是考量遏阻酒駕造成無辜傷亡的歪風,並非法律漏洞,且法官應依法審判,不得自行認定法律違憲而拒絕適用,何況張男認為依照舊法,酒駕沒肇事只須罰鍰與道安講習,這種「對舊法秩序的信賴」,不值得保護,日前改判張男敗訴定讞,張男另須負擔1050元裁判費。(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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