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仲信(左1)因簽核任用自己的女兒遭罰百萬。翻攝高雄市議會官網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前副局長劉仲信4年前擔任該局主任秘書時,明知女兒獲該局所屬稅捐稽徵處錄用為約聘人員,卻在約聘人員名冊函報財政局轉報高雄市政府核定過程中未迴避,仍在公文上以主任秘書身份核章,再轉呈財政局長,遭法務部依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罰鍰100萬元,劉仲信不服,打行政訴訟抗罰,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該罰,今判劉男敗訴。可上訴。
劉男提告主張,他當時擔任財政局主任秘書是機關幕僚長,職掌為綜合文稿,不具任用人員權責,且約聘人員的核定權是在高雄市政府,他並無徇私任用女兒。但法官認為,主任秘書對約聘人員任用案,有退回、同意等裁量權,他的核章行為間接使女兒獲得聘用,構成利益衝突,應該迴避卻未迴避,因此法務部開罰有理。
此外,劉仲信的妻子也在高雄市財政局擔任動產質借所辦事員,劉妻的考績也會經過劉男簽核,劉妻近年考績各有甲等、乙等,劉男都簽核,但法務部針對劉妻99年度獲甲等部分,追究劉男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前年另對劉男罰鍰34萬元。(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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