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儒欽1年內陸續犯搶奪、強盜與竊盜等8 案,法官宣判應執行9年1個月。民眾提供
雲林縣東勢鄉吸毒男子李儒欽(37歲)缺錢花用,去年初陸續到台南市、雲林北港鎮與東勢鄉銀樓,佯裝購買金項鍊,藉試戴金項鍊,趁機搶奪逃逸,且變賣現金花用,又借住友人處,竟偷錢與機車,還酒後到東勢鄉超商強盜收銀機現金,遭警攔捕,一年內犯8件刑案,雲林地方法院日前宣判應執行9年1個月。
法官認為,被告有搶奪、強盜、槍砲與竊盜、毒品等前科,2004年入監執行,直到前年4月才假釋出獄,仍繼續吸食毒品,3次搶奪金項鍊、1次強盜超商收銀機、2次偷竊現金與機車,可見無守法觀念,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唯犯後坦承犯罪,且犯罪法尚稱平和,《搶奪罪》判2年8個月、《強盜罪》判5年2個月、《竊盜罪》判3個月、7個月,另2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各判8個月,應執行9年1 個月。
被告犯罪雖未傷害被害人,但假釋出獄未滿一年就陸續犯案,讓法官審理數案合併應執行中,未法外開恩,第一次搶奪、強盜、竊盜與毒品6案,判刑加總是8年3個月,宣判應執行8年,後續再加判毒品、竊盜8個月、7個月,加總是9年3個月,第二次宣判應執行9年1個月,維持長時間入獄矯正。(林靜盛/雲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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