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捷為何老是面無表情,看來一臉冷酷?判決摘要提到,他國中時找國小同學來家玩,結果卻沒人到,讓他很難過,從此開始學習壓抑情緒讓自己堅強,之後的求學階段又遇到畢旅、分組無人與他一起的狀況,令鄭捷更加確立要以淡漠來處理人際關係。國防大學的學長也說鄭捷不太會在公眾場合表達自己,往後若當到領導階層,會是一個很大的障礙。
鄭捷也數度表示犯案動機是基於他的一個目標,「因為發過誓就一定要完成,否則未來都不會再相信自己」,種種因素,令鄭捷決心犯案。(法庭中心/新北報導)
下為判決摘要之3
本院本諸上述量刑準則,逐一審酌下列事項:
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心理機轉:
被告鄭捷之犯罪動機始於國小五、六年級之某次音樂課,被告鄭捷因不會吹奏直笛而亂吹奏,鄰座女同學向老師反應,老師當眾要求鄭捷向該名女同學道歉,使被告鄭捷感覺遭受傷害,又另名女同學常出面與被告鄭捷對抗,亦使被告鄭捷自覺受到傷害,被告鄭捷因而立下殺死該2 名女同學之誓言,於國中時期,被告鄭捷認為自己受不公平對待並感覺生活很累,未來人生還有很多事情要應付,產生厭世的想法,因其所立之誓言有實現之絕對性,反而成支持被告鄭捷之力量,嗣因無法知悉該2 名女同學之住處,遂以殺害其他無辜第三人,取代上開誓約,高中時期雖無自我毀滅之迫切性,但自戀、不成熟及標新立異之人格特質作用下,開始以網誌活動與其他同儕互動,因其在國防大學及東海大學遭退學而遇重大挫折,更強化人生無意義之世界觀及對未來不抱其他希望,使其犯下本案之犯罪動機,藉此達到被判死刑之目的,已於前述,又本院囑託鑑定人沈勝昂教授鑑定之心理評估鑑定報告亦載明:... 「心理發展歷程之遭遇。在前述特質的脈絡下,少、青年時期的發展,則應驗、增強形成對自我、人際、社會與生命的偏挾認知,鄭員談到小五(六)時對『亂吹直笛』一事,因『過度反應』女同學之抱怨,而遭受『處罰』一事的不解與生氣,一次次隱忍的生氣(對同學與老師),而由發洩的氣話轉向『不可改變』的誓言。又(清楚深刻)憶及一段類似創傷的經驗(國中時邀請國小同學到家裡玩,結果沒人出現,難過好一陣子),約莫此(青少)階段開始學習擱置或壓抑情緒反應來讓自己變得比較堅強,之後幾次同儕忽略或拒絕的經驗(如畢旅分組、落單、無人選他),讓鄭員更為確認自己刻意保持『淡漠』(即隔離或擱置內在情緒反應)的人際因應模式,從道德發展的角度而言,最初行為學習的原則來自於『做出不好的行為即受到處罰,表現好則受到獎賞』,不論是處罰或獎賞,皆須與情緒做連結,然選擇維持『淡漠』(情緒隔離、無情緒反應),使鄭員處於難以學習恰當行為原則的風險,因為缺少情緒反應的連結,也助長前述之『自以為是』『不成熟的』反社會特質形成(如亂寫作文、花台養魚、走廊睡覺),有效、成功的反社會(如同學好笑反應)卻維持、也增強鄭員建構自我中心、疏離與不成熟的自我認同。承上分析,鄭員對人際互動沒興趣(失敗的因應),也不想涉入,碰到生活壓力時學會以小說(如常提及『大逃殺』、『高手寂寞』)、動漫,以及線上遊戲,(如打鬥類)來暫時逃避,因此,無法在真實的互動中學恰當的壓力因應,卻在小說、動漫和線上遊戲當中學到了不當的行為腳本,加上有部分自戀特質的傾向,此一特質會阻礙其設身處地能力發長的成熟度(能否察覺自己想法、考慮他人觀點)。而過去高中(或以前)可『勉強』、『隨意』混過的生命經驗,到更為嚴肅(退學、賠錢)、自主的大學生活,顯然遇到極大困難,國防大學的經驗與失敗,凸顯其能力的不足,使他又變本加厲地回到慣用(卻不自覺)單一偏挾的『個人』世界,而至東海大學『自由(無人管)』,在無力自主、對未來無期待(世俗價值)的生命態度,及原本性格弱點、小說、動漫和線上遊戲不當腳本(如性格、腳色人、認同、迷戀),在能力不足、壓力、失能因應、混亂(失序)生活氛圍中,框架了本次不幸事情的發生。」有該心理評估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8 頁)。
犯罪時所受刺激:
被告鄭捷於犯案前,先以通訊軟體與李OO聊天,並告知下星期三執行殺人計劃之訊息,並於翌日傳送簡訊告知陸OO,且於購得鈦鋼刀後,進入江子翠站搭乘捷運,進而殺害無辜第三人,從整個過程觀之,被告鄭捷係預謀犯罪,上開捷運站車廂內遭被告鄭捷刺殺之被害人,均未對被告鄭捷有所言語或行為刺激,此關證人林O、顏O音、史OO琳、林O帥、蔡O婷、張O燕、詹O宏、陳O志、張O立、叢O萱、蔡O月、林O強、陳O蘋、陳O安、游O筑及王O光於警詢中證述:鄭捷行兇前,沒有跟伊或其他人發生糾紛或口角等情自明(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 4號偵查卷宗第43、50、54、70、83、93頁、103 年度偵字第1486 4號偵查卷宗第67、77、86、101 、111 、146 、198 、248 頁、103 年度偵字第1486 4號偵查卷宗第68、133 頁),又證人史艾芙琳於偵查中亦證述:伊不認識被告,也沒有跟被告發生糾紛過,也沒有跟被告對話等情(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36頁),而證人林O帥、陳O蘋、陳O安於偵查中均證述:不認識鄭捷,之前也沒有發生過糾紛,第1 次看到他就被他刺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46、203 、214 頁),足見被告鄭捷於本案犯罪前,未受到外來刺激。
犯罪之手段:
被告鄭捷欲達到短時期大量殺人之目的,於高中畢業後,選擇就讀可以鍛鍊身體以利殺人計劃之國防大學,並於執行殺人計劃時,選定密閉式大眾捷運車廂,地點則選定較長時間之龍山寺站到江子翠站間犯案,其持尖銳鋒利、質地堅硬之鈦鋼刀1 把朝人體刺殺,造成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被害人死亡,且造成附表編號5 至26所示被害人受傷,所受傷勢之情形,已說明如上。再者,被害人因在密閉式大眾捷運車廂內而無法逃閉,有被害人坐在位置上遭被告刺殺、或在逃離中跌到遭被告鄭捷追上刺殺,亦有被害人央求被告鄭捷放過仍遭刺殺等情,若被害人抵抗而無法快速殺死時,被告則轉換對象,以提升殺人效率,是被告手段殘酷,心態兇狠,令人駭異。
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被告鄭捷犯案前尚處於求學階段,其生活狀況主要係家庭與學校兩方面:
家庭生活方面:
被告鄭捷生於四口之小康家庭,父母皆為親友開立之工程公司基層主管,其弟小被告鄭捷2 歲,兄弟感情和睦,父母之管教方式民主,不須靠被告鄭捷分擔家庭經濟,並與父母同住,與目前社會中之小康家庭生活無異等情,業經證人鄭鈞太於偵查中證述:伊等係普通上班族的小康家庭,在物資供應上是竭盡所能提供給鄭捷,物資供應方面應該足以供應鄭捷的學習,教育方面採取民主開放方式,伊從來沒有打過鄭捷,都用講的,又鄭捷是跟他弟弟同1 房間,伊等4 個人家庭很少對任何事情吵架或不安的狀況發生,另案發前兩個星期,每兩三天都會跟鄭捷通SKYPE 或電話,都聊最近好不好、考試的事情及身上錢夠不夠等情(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12至13頁),證人朱OO於偵查中亦證述:伊等是小康家庭的上班族,家裡很開放、民主,家裡沒有打這個字,又伊等重視家庭聚會,家庭聚會小孩一定參加等情明確(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12背面至13頁),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精神部鑑定報告就個人生活史部分之記載、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沈勝昂心理評估鑑定報告就家庭關係發展史部分之記載可參(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4 至25背面頁、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2 頁及本院卷第117 頁)。復有國語實小學生資料紀錄表之輔導資料紀錄記載:「父母關係:同住」、「家庭氣氛:很和諧」及「父母管教方式:民主」等情,此有該紀錄表在卷可稽(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72頁);弘道國中學籍紀錄表之二、家庭狀況記載:「本人排行第1 ,有弟1 人」、「父母關係:同住」、「父母管教方式:民主」、「家庭氣氛:和諧」、「家庭氣氛:小康」及「家庭印象:快樂的」,此有該紀錄表在卷可參(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84頁);板橋高中學生資料簡表記載:「父母管教情形:適中」、「家庭氣氛:民主、開朗」及「我的家庭生活是:民主、和樂」,此有該簡表可稽(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102頁);國防大學學員生大隊學生一中隊官兵約(訪)談紀錄記載:「鄭捷學弟家中有四個人,除了爸媽之外,還有一個弟弟,弟弟目前就讀高中,…家庭經濟狀況良好,家人的相處氣氛也很融洽…」及「家庭:家境小康,無經濟上顯著的困難」、國軍新進人員生活輔導問卷二、家庭狀況記載:目前家庭狀況:小康」、「父母感情:和諧」、「家庭成員彼此之間感情:融洽」及「平均多久打電話回家報平安:每天」等情,此有該訪談紀錄、該問卷附卷可憑(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 4號偵查卷宗第117 、118 、133 背面頁)。
被告鄭捷與父母之溝通態度部分,據證人即被告鄭捷之表弟陳彥寧於偵查中證述:「(鄭捷的家庭是否疏離鄭捷?)我覺得他爸媽還是會管他,且他們會跟鄭捷一起出去吃飯。就我所知鄭捷在家裡是不會談心事。」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19頁),證人鄭OO於偵查中證述:伊印象中鄭捷覺得家是有疏離感的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23背面頁);證人許OO於偵查中證述:鄭捷曾經跟伊表示很討厭回家、不想要回家,在家裡跟父母沒有交集,連吃飯都不會講話,只有弟弟站在他這邊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116 頁)。
學校生活方面:
證人即被告「國語實小」導師許OO於警詢中證述:印象中,鄭捷很乖、很開朗,喜歡和同學一起玩,但不多話,學業是中上,鄭捷會將自己份內的功課完成,不用父母及老師操心,鄭捷平常不會常與同學起爭執,若與同學有爭執,鄭捷會退讓,也會笑笑帶過,又鄭捷的弟弟也是伊的學生,兄弟倆個性都很溫和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151 至151 背面頁);證人即被告國小同學顏OO、徐OO於偵查中均證稱:印象中的鄭捷是個安安靜靜的人等情(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129 背面至130頁),又有關被告鄭捷於「國語實小」就讀時期,其生活適應為:生活習慣:一至五年級為「作息有規律」、六年級為「稍懶」;人際關係:一至五年級為「合群」及「和氣」、六年級為「很自我中心」;外向行為:一至五年級為「領導力稍強」及「稍健談」、六年級為「慷慨」;內向行為:二年級為「文靜」、三、四年級為「謙虛」、五、六年級為「文靜」;學習行為:二、四年級為「專心」、三年級為「有恆心」、五年級為「被動馬虎」、六年級為「稍被動馬虎」;不良習慣:一至六年級為「無」;焦慮症 狀:一至六年級為「無」;有關各學期之級任導師評語分別為:「三上」為性情好靜,忠厚篤實;「三下」為性情敦厚,秉性忠誠;「四上」為性情敦厚,勤誠穩重;「四下」為性情敦厚踏實,多面對挑戰是你致勝的法寶;「五上」為愛開玩笑,若能踴躍發言,寫字端正,更好;「五下」為頭腦靈敏,沈默寡言,理解力強,向學略欠積極;「六上」為樂觀愛開玩笑,辯論質詢力強,但態度需更大方;「六下」為性情和善,樂觀豪爽很愛笑,是體育方面的人才,數理能力不錯,但國字要好好的寫,作文要慢慢想,在國語的學習上積極學習,才能更上一層樓等情,此有臺北市國語實驗國民小學學生資料記錄表在卷可稽(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70至72背面頁),堪認國小師長及同學眼中之 被告鄭捷並非行為偏激或思想怪異之學生,惟於國小五、六年級時,被告鄭捷就生活適應之人際關係等部分,已有很自我中心等情狀。
證人「弘道國中」導師黃OO於偵查中證稱:在人際關係上,鄭捷有很多特別搞笑、另類的想法,與一般小孩不太一樣,鄭捷也會參加課外活動,算是活潑,應該是不會太在乎別人對他的想法,又鄭捷不會主動挑起衝突,但若被刺激到,或覺得被欺負,鄭捷也是不會讓步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177 頁);觀之證人許OO於偵查中證述:國中時期,被告鄭捷都是獨來獨往,同學不會特別接近他,甚至不太理他,不過因他比較沈默,常常背黑鍋等情(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116 頁),又有關被告鄭捷於「弘道國中」就讀時期,其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七年級一學期為「心欠沈靜,再求踏實」、七年級二學期為「開朗樂觀,守規勤學」、八年級一學期為「大而化之,尚知用功」、八年級二學期為「不可限量,再求踏實」、九年級一學期為「處事馬虎,尚知勤學」、九年級二學期為「性情倔強,頗知進取」等情,此有臺北市立弘道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紀錄表在卷可參(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75、77頁);其學生輔導資料表之三、生活適應情形記載:七上為生活習慣「作息有規律」、人際關係「合群」、外向行為「慷慨」、內向行為「自信」、學習行為「偏心某科」;七下為生活習慣「作息有規律」、人際關係「合群」、外向行為「健談」、內向行為「謹慎」、學習行為「有恆心」;八上為生活習慣「作息有規律」、人際關係「好爭吵」、外向行為「愛唱反調」、內向行為「情緒穩定」、學習行為「被動馬虎」;八下為生活習慣「作息有規律」、人際關係「自我中心」、外向行為「好遊蕩」、內向行為「情緒穩定」、學習行為「偏心某科」;九上為生活習慣「懶惰」、人際關係「自我中心」、外向行為「愛唱反調」、內向
行為「過份沈默」、學習行為「被動馬虎」;九下為生活習慣「整潔」、人際關係「自我中心」、外向行為「愛唱反調」、內向行為「自信」、學習行為「被動馬虎」之情,此有臺北市立弘道國民中學學生輔導資料表在卷可按(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86頁),顯見被告鄭捷傾向於標新立異,想吸引別人注意,但卻無法融入班級,其有人際需求,但卻無能處理,只好獨來獨往。
證人即被告「板橋高中」導師陳0O於偵查中證稱:伊擔任鄭捷於98、99年的導師,以學校表現而言,鄭捷是屬於比較中間的學生,學業表現中等,但不會犯錯到需要伊出面找他,平常他也不會跟同學起爭執、衝突,出缺勤也算正常,只是他鬼點子比較多,例如同樂會表演時,他都會擔任比較無厘頭的角色,但並沒有異常之處,又除非學生之出缺勤有重大異常,或學生有發生重大事故,校方才會找學生的父母來學校,但鄭捷都沒有上開情形,所以伊不曾找過他的父母來學校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151 至151 背面頁);證人鄭OO於偵查中證述:伊高二、三與鄭捷同班,不算鄭捷高中最好的朋友,鄭捷跟男的同學相處都還不錯,又伊認識的鄭捷是狂放不羈很有骨氣,就算要被當掉也不會去求老師讓他過,還有如學測之前為了抒壓,伊等會玩躲貓貓,或中午不睡想唸書但天氣熱會躺在外面的地板等情(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22頁),又有關被告鄭捷於「板橋高中」就讀時期,導師評語:一年級上為「幽默風趣、具獨立精神意志堅決」、一年級下為「直爽樂觀,明辯義利」、二年級上為「富文學素養,富創造力」、二年級下為「富文學素養,自有主張」、三年級上為「富有想像力和創造力,願意展現獨特的自我」、三年級下為「富文學素養,富創造力」等情,此有新北市立板橋高級中學學生綜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100 頁),足見高中時期乃是被告鄭捷最快樂之時期,惟顯露其標新立異之人格特質。
有關國防大學學員生大隊學生資料表記載:「在學概況:四、在學期間,計畫施定期晤談12次,透過訪談及隊職幹部平常觀察瞭解,該員自我意識較強,與同儕互動較不熱衷」等情,此有該資料表在卷可按(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108 頁),又國防大學學員生大隊學生一中隊官兵約(訪)談紀錄記載:「鄭捷是一個不太會在公眾場合表達自己的學弟,如果是一對一的跟他談,或者是在寢室裡面跟室友談天,鄭捷都是能夠馬上融入話題的學弟,但是只有很多人在一起聊天、在餐桌上吃飯講話或是班聚的時候他都只是微笑的那個,要他說話時就收起笑容兩個眼睛一直盯著你看,在以後當到領導階層時這會是鄭捷一個很大的障礙,不是不能說,而是不想說,他有一種我就是這樣的想法,自己想做的事情才做,不想做的事情就不去做,自我觀念很嚴重的學弟,雖然在平時做事上或交代事情給他時他都有能力完成任務,我想應該是因為身高的關係讓他一直當班頭而磨練出來的,但是只要是他覺得有一點被強迫的時候他就不會去作了,很難改正他的想法,而且他也很有自信,是內在自我滿足的類型…」,亦有該訪談紀錄附卷可稽(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120 頁),足見被告鄭捷於國防大學時期時,自我意識較強,不熱衷與同儕互動。
此外,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沈勝昂心理評估鑑定報告就人際關係發展史部分記載:「1.鄭員自述國一或國二時,原以為自己和小學同學的關係還不錯,出面邀請大家出來玩,結果沒人出現,自陳難過了幾天,之後就說服自己不值得為這些事情有情緒反應,就開啟了練習壓抑情緒的習慣(告訴自己「沒什麼大不了的」)。2.國中時會反抗老師,或故意表現特異來吸引同學注意,當時自評和同儕之間的關係還不錯,卻沒料到畢旅分組時,居然沒人願意跟他一組,最後鄭員只好與班上分不到組的一群人湊成一組。3.國中時認識李○○,很欣賞對方離群的方式和思考模式,自陳與李○○為知心朋友,也在此時受到李00的影響開始學會壓抑情緒的方法(鄭員稱之為保持「淡漠」),甚至在案發前會與李○○分享準備執行誓言的計畫,臨犯案前還邀請李○○在速食店碰面,把親手抄寫的詩句送給對方。4.高中時會嘗試逗弄班上的同學開心,也會表現特立獨行的行徑吸引同學注意(如:穿睡衣到學校)或仿效(如:玩遊戲牌卡),碰到壓力大時就會轉移到小說、動漫或線上遊戲,自述常看的小說有「大逃殺」、「高手寂寞」之類的。高中末期,鄭員感覺沒什麼特別的事情發生,但會有些嘲笑同學沒目標,像無頭蒼蠅一樣,只曉得唸書,不像自己目標很明確,就是要執行殺人的誓言。5.鄭員自述對真實的同儕關係或人際互動沒太大興趣,但在線上遊戲的場域卻能帶領一群人打怪(甚至當上某組長),互動熱絡。且都會故意選擇最冷僻的遊戲角色,用不是該角色最擅長的戰鬥方式來打怪,認為這樣若打贏了,會代表更厲害而非常開心,但也自述打輸的機會佔大多數。
6.國防大學部隊幹部之訪談紀錄鄭員為「自我意識較強、與同儕互動較不熱衷。」,亦有該心理評估鑑定報告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17 頁)。
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被告鄭捷之前無任何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被告鄭捷受有完整之國小、國中及高中教育,高中畢業後進入國防大學理工學院就讀,惟遭退學,嗣進入東海大學就讀,其於為本件犯行時,仍係東海大學之學生,此有臺北市立國語實驗國民小學學生資料紀錄表、臺北市立弘道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紀錄表及學生輔導資料、新北市板橋高級中學學生學籍卡、成績證明及學生綜合資料紀錄表、國防大學理工學院學員生大隊學生資料表、基本資料、歷年成績單、體育及體成成績表、東海大學課程列表、出缺勤紀錄、基本資料表、歷年成績單及成績列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70至72背面、74至78背面、86、98至100 、108 、109 至111 、136 背面、138 至166 頁),其智識程度較一般未受高等教育之人為高。
被告鄭捷經由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精神部就其智力測驗鑑定結果:「鄭員之智力為中等程度(FI-Q=99-100,VIQ=96-98 ,PIQ=105 ),語文智力為中等程度略低,操作智力為中等程度略高,較語文智力略高。語文智力之記憶廣度表現較差,順逆背表現差異大,因此進行再測,逆背表現優於第一次,其工作記憶表現相對較不穩定,對外在社會規範理解表現略差。操作智力之空間概念,psychomotor 速度,對外在細微刺激觀察均有中等以上表現,人際情境理解可有中等程度,但圖形推理能力相對較差,注意力效能無明顯差別,但持續度較弱,未有學習效果。」;而就心理狀況鑑定結果:「2.鄭員憂鬱傾向強,難以負荷與處理,也影響其思考與決策,自我印象較負面,易自我批判;人生態度傾向悲觀,有結束生命想法,會覺得活著就要感受,感受是一件麻煩的事。鄭員自述中學時期與他人逐漸疏離的經驗會讓其感到孤單,因此從那時開始要讓自己成為一個不在意別人的人。3.鄭員思考決策較為草率,想法意缺乏彈性;對外在刺激知覺與思考邏輯性均尚非明顯偏差。性格較自我中心且反社會傾向強,行為容易較為衝動。可能會有不利自己與他人的表現;鄭員在同理心量表上同理心表現明顯偏低;自述在看到他人在哭會無動於衷,亦不喜歡照顧別人。其性格發展成熟度不足,看待自我的方式較為模糊,情緒經驗多落在童年與中學時期。4.鄭員目前未有明顯精神症狀干擾其言談與行為表現,對於犯案動機會重複表示是自己的一個目標,『因為發過誓就一定要完成,否則未來都不會再相信自己』,對於此點其想法態度較為固著。鄭員心性發展成熟度較低,對人明顯缺乏感受與同理心,反社會傾向強,加上對於生活態度負面且缺乏期待,也希望能夠結束生命,均可能與其行為動機有關。」,此有該部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11頁)。
鑑定人沈勝昂教授鑑定之心理評估鑑定報告就被告之教育發展史部分亦載明:「1.國語實小(MK-88- 94 ),其瑞文氏圖形推理測驗(Progressive Matrices)結果,不論是彩色圖形推理測驗(CPM )(PR=59 ),或是標準圖形推理測驗(SPM )(PR=68 ),皆被校方評為「中等」程度(即平均智能(ntellectually average ))。2.弘道國中(MK-94-96 ) ,九年級開始有負面評語(如自我中心、懶情、未盡責等)。智力測驗結果(PR=66 )也為中等。多元性向測驗結果,最高為:文法與修辭(PR=95 )及抽象推理(PR=91 ),最低為:語文推理(PR=19 )、機械推理(PR=23 ),及知覺速度與精確度(PR=31 )。另於班導的紀錄中發現多次要求家長督促守規及上課不專心等記錄,導師亦給予警告多次。3.板橋高中(MK97-100),高一所測之多因素性向測驗:最高為:抽象推理(PR=84 )及數學(PR=81 ),最低為: 語文推理(PR47)文法與修辭(PR=35 ),及知覺速度與精確度(PR=1)。4.國防大學理工學院動力及系統工程學系(軍費生)(MK100-102/6 ),因成績未達標準而遭退學。人學智力測驗(115 ),賴氏人格測驗屬D 型(外向好動、心理健康及社會適應良好、情緒穩定)。BASIC 量表結果顯示無特殊徵候。大二下選擇進入兵器組。隊部訪談紀錄為「自我意識較強、與同儕互動較不熱衷」。退學前原本修七科,卻有六科不及格,欲先向老師們借三科分數以避免1/2 被退學,但事與願違,自陳太晚聯絡老師而來不及更改成績遭退,鄭員自述對專業科目力不從心,即便請教同學課業後仍覺學習上有相當程度之困難。另外,根據部隊訪談記錄,個案在校的體能表現不理想,在不斷加強督促鍛鍊之下僅能達於最低標準。5.東海大學環工糸(MK102-10 3)102-1 成績沒問題,102-2 成績不佳有預警系統顯示(期中考不及格達1/2 )。」,亦有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沈勝昂心理評估鑑定報告就教育發展史部分之記載可憑(見本院卷第118 頁)。
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被告鄭捷與如附表1 至26所示之被害人均不認識,非親非故,毫無任何關係,無任何嫌隙、糾紛,被告鄭捷係持刀隨機砍殺捷運列車上之乘客,屬無差別之大規模殺人事件。
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被告鄭捷之殺人犯行,造成4 人死亡、22人受傷。被害人在密閉之捷運車廂內遭受被告鄭捷持刀襲擊,幾無可逃之處,身心受到極大痛苦與折磨,尤其4 名死者之生命法益無端被剝奪,家庭因而破碎,死者家屬驟失親人,悲痛欲絕,其他傷者分別受有附表編號5 至26所示之傷勢。被告鄭捷選擇在大眾運輸工具之捷運上犯案,意圖造成大量乘客之傷亡結果,事發之後造成社會大眾搭乘捷運或其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時之集體恐慌效應,人與人之間產生猜疑及戒備,乘客在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上難以放心低頭閱讀或睡眠休息,被告之行為破壞社會治安至深且鉅。
犯罪後之態度:
證人吳繼堯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被告鄭捷跟伊聊天的過程對於殺人事件內容或整個心路歷程並沒有提到自己的看法也沒有流眼淚、聲音哽咽,或對事情感到後悔、痛苦等語(見本院卷第29至29背面頁),再者,被告鄭捷寫給鄭OO之信件中亦提及「現在我自己沒什麼想法,官司的部分,我都交給我的律師,我只負責配合,死刑的機會極高我也不抱多大期望,道不道歉對我或被害者及家屬的意義也微乎其微,我也毫不後悔做過的事,但我願意祈禱他們平安…」,此有信件1 件附卷可佐,佐以被告於臺北看守所由施教人員輔導:「(事發至今2 個多禮拜,也可以由報紙上獲知外界狀況,有沒有在自己內心對整件事情做一番省思?)在我個人來說,是完成誓言,但也許是太自我了。」、「(那知不知道爸媽在捷運站前下跪對事情?)知道。」、「(你的感想如何?)我對不起爸媽」及「(那對傷亡的被害人及其家屬的部分呢?)個案無語。」,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教誨紀錄簿1 紙在卷可稽(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4號偵查卷宗第43頁)。觀之被告鄭捷雖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本件犯罪事實,惟於犯案後,其於103 年5 月21、22、26 、28 及30日、103 年6 月17、18及27日、103 年7 月11、15及17日之偵查程序、於103 年5月22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程序、於103 年7 月21日之訊問程序、於103 年8 月13日、同年9 月30日準備程序及於103 年10月29日、103 年11月4 日、103 年12月2 日、104 年2 月3日及104 年2 月10之審理程序中,均未曾以言語與文字表達其懺悔之意,亦未曾見被告鄭捷在法庭對遺族或被害者表達真誠之歉意,也無具體之彌補損害計劃,其甚至於103 年6月27日偵查程序中供述:「(案發至今有無後悔?)沒有。」之情(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182 頁);其於103 年7 月15日之偵查程序中另供述:「(是否覺得所做的事情是錯事?)是。」、「(所以你認錯了?)沒有。」(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208 背面頁);其於103 年7 月17日之偵查程序中亦供述:「(本案發生至今,你對自己的所為有感到後悔嗎?)沒有。」(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210 頁),甚至於103年6 月18日之偵查程序中供述:「(是否覺得自己已經完成誓約?)是。」、「(既然已經完成誓約,有何想法?)感覺還不錯。」(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167 至167 背面頁),其於本院最後審理期日僅淡然陳稱:對造成傷害表示遺憾,如果有機會的話,伊願意接受心理諮商或輔導,萬一有機會出去的話,不會再殺人云云(見本院卷第55頁),顯見被告鄭捷自私自利,無絲毫愧疚之意,更無悔悟之心,犯後態度惡劣至極。被害人或其家屬迄今均無法寬宥被告之犯行。
其他考量之情形:
被告鄭捷能完全本於自由意志決定其行為,從萌生念頭至決意下手殺害期間,歷時甚長,其特意在行兇前鍛鍊體能,精心設計犯罪之計劃,縱使友人陸OO及許OO知悉其殺人想法而加以勸阻,甚至證人鄭OO聯絡板橋高中輔導室轉達東海大學輔導室希望阻止被告鄭捷之犯行,然被告鄭捷從未反省改過,反而以電子郵件等方式欺瞞東海大學教官等人,以利其實現大規模之殺人計劃,此經鄭OO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22至23頁、本院卷第18至19、21至23頁),復有證人鄭OO與被告鄭捷以通訊軟體之對話內容在卷可稽(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212 至218 背面、225 至229 背面頁、103 年度偵字第14864 號偵查卷宗第59頁),被告鄭捷在大眾捷運車廂內犯案時,無辜遭受攻擊之乘客或現場目睹之民眾紛紛尖叫哀號、奔逃閃避,被告竟無任何憐憫或同情之心,仍繼續執行瘋狂殺人之行為,可見被告鄭捷之性格,如豺狼一般兇殘無情。
有關矯正教化可能性之評估:
按現階段刑事政策,非祇實現社會正義,更重視教化功能,期行為人能重新適應社會生活,除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手段兇殘,罪無可逭,顯然無從教化矯正,否則不得科處死刑。換言之,死刑之諭知,係剝奪人民之生命,使之與社會永遠隔離,與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等自由刑,犯罪行為人尚有重返社會之可能,兩者迥不相同。除應考量犯罪行為人之個別具體犯罪情節,所犯之不法及責任之嚴重程度等因素外,尤應考量犯罪行為人何以顯無教化矯正之合理期待可能性,非永久與社會隔離,不足以實現社會正義,維護社會秩序等情狀,並應於判決理由內詳加說明,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575號判決可供參考。類此判處死刑案件應考量被告教化可能性之意旨,於晚近之最高法院判決中,已多次闡明(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70 、531 、2392、2573號判決參照)。
本院囑請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沈勝昂教授就被告鄭捷是否有矯正教化及再社會化之合理期待可能性進行鑑定,鑑定結果認:「鄭員之心理特質呈現下述幾項特點:1.偏向以行(動)為展現表達個人的意向(含想法與情緒意向),然敏感、壓抑情緒(個人感受)會抑制理性思考來做決定(如「想做就去做,不會想太多」),採單一、偏狹、沒彈性的因應(解決問題)方式(一直重複不恰當的應付模式,如小說、動漫、線上遊戲)。「想到什麼就去做而不是等到想清楚了再做」,而看似衝動的特質,卻是其缺乏彈性思考與無力因應情緒的代罪羔羊;2.呈現粗糙(鬆散)知覺與不周延的思維風格(慣於用模糊和簡化來處理訊息,很少投注心力尋找或組織事件之間的複雜關係),雖促進了快速決策及完成作業,然代價是思考和行動時容易疏忽出錯,無法達到他想實現的目標。由於前述過度情緒化及不夠深思熟慮的型態常連累到解決問題的效能和生活調適;3.強烈而敏感脆弱(情緒型態)卻又將情緒反應擱置不去處理,導致情緒壓力/張力累積,而長久處於被情緒掩沒風險中,並習以自動的方式去逃避情緒(如「淡漠」無感的因應),「不自覺的」轉移專注和思考問題解決,「無社會」「虛擬」世界(如小說、動漫、線上遊戲)自然成為他「無負擔」的「個人中心(扮演自己非現實中的腳色與因應戰術」活動場域,讓他更狹隘的限縮(沉溺)在單一窄化「自\ 我反芻」的心理活動中。人際互動方面,由於過去人際受挫經驗與不良(善)情緒處理能力,鄭員較他人更不喜歡(逃避)碰觸情緒刺激,不自覺地逃避容易喚起情緒的情境感,因此在與他人接觸過程中,預期心理浮現情緒負擔常會使他選擇中斷人際互動,這侷限了鄭員的社交吸引力(如經常提及會刻意保持「淡漠」,即隔離或擱置內在情緒反應)。所以鄭員雖有人際需求但其人緣並不好,反映的正是無能的情緒處理,及學習、處理人際關係能力的匱乏,因而導致被周圍的人忽略和拒絕,於是選擇維持表面和短暫的人際關係(甚至是自我閉式的內在循環)。而長遠人際關係維繫使其感到更多要求,逐步演變、甚至到無法承擔這些要求而退卻(如放棄追求學妹),大家都視他為冷淡和防衛的,也因此對合作或競爭關係都沒興趣,慣用冷淡和疏離來打擊他人,雖不見得被所屬群體(同儕)討厭,也不指望受到同儕團體歡迎,此性格特質讓他徘徊在社交周邊互動而非尋求進入社交核心,因而也干擾親近關係的形成。鄭員過度聚焦個人意向,達成自己(想要)需求為優先,以至忽略他人需要與\ 觀感,自我中心(自戀)特質的傾向,會阻礙其設身處地能力發展的成熟度(能否覺察自己想法,能轉換、考慮他人觀點),亦會造成鄭員人際關係的問題(如朋友不同殺人意見就威脅斷絕關係、透過攻擊對方;自評人際關係好,卻少有親近朋友),而成人自我(戀)即不易建立、維持親近的人際關係,倘若又缺少來自環境主動、積極、持續的正向增強,人際、社會疏離變成為自然的結果(如東海大學自由、無約束生活),然其最大的風險在於無社會參照「檢驗」,產生自我反思(反省)的調整,衍生出「自以為是」「不成熟的」的反社會特質(含想法、情緒與行動)。因此,選擇(甚至是自然、無從選擇)進入單向朋友與虛擬(動漫、小說、電玩、網路)世界變成最佳的出口,也是鋪陳本案發生最後「期間」的社會、心理(個人與時空)背景。……鑑於鄭員個人特質上的弱點(自我中心、認知思考不周延、情緒主導行動、擱置情緒習慣、壓力不良因應)及人際關係上的潛在問題(關係表淺、社疏離,排拒人際互動、人際對抗),而面對前述這些生活壓力累積形成縈繞在腦中的紊亂念頭,起初和情境有關(生活在不受歡迎的環境中),這讓他感到無助、無望。並且在思考經驗時沒有彈性,導致執著於先前的信念,且抗拒任何新訊息後重新思考其信念的可能性。思考封閉的特性,極少改變(固著)的見解,也很少抱持修正其觀點(對人事物)的可能性,此一無彈性(執著)經常妨礙生活適應,同時因人際退卻而缺少社會支持來源,加上選擇傾向逃避的壓力因應模式,維持此一生活型態將使鄭員不易朝向心理健康的角度發展。綜合上述,本鑑定考量鄭員是否有「矯正教化」、「再社會化」之合理期待可能性,就臨床心理學的角度而言,談「改變」首先遭遇到是動機問題,在此鑑定過程並未觀察到鄭員有明顯的改變動機,因其前述之內在心理特質(執著、缺少設身處地能力、不夠深思熟慮、擺盪於過度情緒化和刻意「淡漠」的矛盾中)與人際互動(人際排斥與對抗)之影響,若要進入可被「矯正教化」或「再社會化」,則需先影響其改變動機。而原本自戀不易建立與維持親近及人際關係、採社會疏離與對抗,倘又缺少環境(他人)主動、積極、持續的正向增強,提供社會參照「檢驗」,產生自我反思(反省)的調整,衍生出「自以為是」「不成熟的」的反社會特質(含想法、情緒與行動)。也就是要能有機會在長時間建立專業治療關係後,引領鄭員覺察自身的心理特質和人際問題開始,確認其有改變動機,才有機會探索需要被「矯正教化」或「再社會化」的重要議題。」有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沈勝昂心理評估鑑定報告可佐(本院卷第113至116 、119 至121 、127 至129 頁)。鑑定人沈勝昂於本院審理中復證述:被告鄭捷的「矯正教化」、「再社會化」之合理期待可能性難度很高,因為所謂教化其實是等同於類似透過治療去改變這個人的定義來看的話,伊會去理解形成這問題的原因是什麼,伊發現鄭捷在心理特質、人際互動及所在環境的刺激因應方面,鄭捷都有嚴重的一些狀況,從跟鄭捷訪談,知道其成長過程,瞭解其處理事情的習慣,其實鄭捷有一些問題是自己無法處理,但鄭捷是有感覺,後來就採取「退縮」方式,這「退縮」是指「我不處理」的這種方式,就是一種很冷淡、疏離、不用面對,甚至用無厘頭、白目、搞笑方式,但鄭捷又不是沒有感覺,這些東西就慢慢堆累,情緒愈來愈多時,沒有辦法將來龍去脈想清楚,其對於事情看法的認知受到一些情緒上干擾,更無法學得彈性,最後就掉到自己的世界裡面去想這個事情,甚至有時候影響決策跟判斷,報告中所提到「改變動機」就是「意願」,就是要有意願看見自己的問題,再來就是有意願改變,伊認為鄭捷要達到完全矯治的地步難度不低等語(見本院卷第182、183 至19 4背面頁),則被告鄭捷之問題顯然不僅是立下誓言後完成殺人即無任何問題須要處理,伴隨著成長過程中,一般人均會感受到未來生活之各種壓力,其表面舉止雖似符合各項社會規範要求,實則內心價值觀嚴重偏差,而對社會深具潛在危險之性格,已難以使其教化或再社會化。
綜上所述,並衡諸我國一般國民對法律應實現社會公義、良知、人性普世價值等之期待與認知,就被告鄭捷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殺人既遂犯行,以其手段、情節、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均顯示其惡性重大至極,人神共憤,且其毫無悔意,難以教化,其他教育矯正刑不能導正其思想及行為(目前國內尚無終身監禁之制度,縱使受無期徒刑之宣告,如遇大赦、特赦、假釋等情形,即可出獄,根本無法達到永久隔離以預防再犯之目的),致本院欲求其生而不可得,被告鄭捷應與社會永久之隔離,認檢察官請求對被告鄭捷處以死刑,核屬罪刑相當,合乎法律之目的,且無違背內部性界限,亦無權利濫用之違法,更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公平正義等法則,爰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死亡,並均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以彰顯國法尊嚴並維護法治、保障社會安全。至於被告鄭捷所犯如附表編號5 至26所示之殺人未遂犯行,除上述衡酌事項外,考量如附表編號5 至26所示被害人所受傷勢之輕重情形,爰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5 至26所示之有期徒刑。如附表編號1 至26所示之刑,依刑法第51條第1 款、第2 款、第8 款規定,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
沒收部分:
扣案之鈦鋼刀1 把,係被告鄭捷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工具,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之。至於扣案之折疊刀等其他物品,並非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且非屬違禁物,爰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71 第1 項、第2 項、第25條第2 項、第51條第1 款、第2 款、第8 款、第3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