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政池去年7月間被追加起訴詐欺罪,但士林地院諭知公訴不受理。資料照片
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因在陽明山的七七行館開挖地窖,被依違反《水保法》判刑2年3月,檢方並查出劉政池沒有還錢打算,卻以陽明山2筆共約900多萬元的土地,向農民銀行(現併入合作金庫)詐貸8500萬元,檢方去年7月依詐欺罪追加起訴劉政池,但士林地院指出,2009年間此案曾不起訴處分確定,追加起訴並無新證據,因此諭知不受理此案。
士林地檢署發言人蘇佩鈺今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後再行研議是否上訴。
檢方原起訴,1999年間劉政池明知無力償還貸款,卻誆稱旗下的大衛營公司要經營北投溫泉渡假村,以900多萬元的土地以及女兒劉冠廷、妻子簡萱名義,向農銀申貸1億元,農銀核貸8500萬元,但劉政池卻將這筆貸款挪給另間公司周轉,且連利息都沒償還。
事後農銀把這筆債權打入呆帳,以928萬多元賣給臺灣金聯公司,劉政池再找胞姐劉婉梅以1200萬元買回,導致國庫損失將近1億元。
檢方指出,劉以胞姊名義買回不良債權,此部分為前年偵辦時才調取得到的新證據,並非前案的卷證資料。
但法官認為,該證據僅能證明劉政池後續處理債權的過程,無法證明劉申貸時就打算詐貸,且2002年間高檢署查黑中心即接獲檢舉偵辦,發現農銀曾派人勘查劉政池擔保的土地,且劉曾提出溫泉度假村營運計畫,農銀也歷經層層審核才核貸,認為劉並無使用詐術,以罪證不足,2009年間不起訴劉確定。
法官據此認定,檢方去年追加起訴劉涉嫌詐貸一案,其證據和犯罪事實與前案均相同,因此依法不得再提起公訴。(吳珮如/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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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7:26
更新時間: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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