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日月光排污水獲輕判 檢方將上訴

出版時間 2014/10/20
雄檢以去年10月1日環保局技士在德民橋下採樣,確認該排放物屬強酸,且有含重金屬鎳,認定日月光排放有毒物品起訴。資料照片
雄檢以去年10月1日環保局技士在德民橋下採樣,確認該排放物屬強酸,且有含重金屬鎳,認定日月光排放有毒物品起訴。資料照片

日月光半導體公司排放廢水案,高雄地院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判處日月光公司罰金300萬元,被告廠務處長蘇炳碩等4人均獲宣告緩刑,高雄地檢署對判決不滿,發新聞稿提出反駁,表示一定會上訴。

雄檢表示,就算法院認定日月光只違反《廢棄物清理法》46條,但這是最輕本刑1年以上之罪,被起訴的廠長等被告在偵審期間始終否認犯罪,犯罪後態度不佳,並不適合暫不執行,不宜宣告緩刑。

而且檢察官起訴書已清楚說明,環保局土水科邱姓技士於排放當天即去年10月1日,就在德民橋下採樣確認該排放物屬強酸,且有含重金屬鎳,邱姓技士也到庭作證屬實,並有相關稽查紀錄、檢驗報告可佐。且日月光公司都不否認的排放事實,法院卻僅以所謂「底泥及魚體檢測之採樣日期為12月間」,即稱檢驗相距70多日,難認該檢驗結果有因果關係,認為顯有未恰。

檢察官認為,水利署、高市府水利局、臺灣高雄農田水利會函覆明確,日月光排放的廢水已嚴重危害農業用水的自然生態,進而能透過生態系統危及人類的身體健康。況河川屬公共財,具有流動、開放特性,河川遭污染,即已處於不特定民眾得隨時接觸的狀態,縱使未發生實質危害,已該當「致生公共危險」。

檢方也認為法院不應該以專家拒絕鑑定,就認為本件無法調查。但事實上法官在審理中找了5名當事人及環保局都同意的專家函詢,提問「依後勁溪於102年10月水量、流速等水文狀況,針對本案所排廢水數量是否足以適度稀釋至一般濃度標準?」卻全部遭到專家以無法鑑定回絕,以致無從判認日月光公司所排超標廢水數量是否足以致生公共危險的事實,如果連檢辯雙方都同意的專家都無法鑑定,講求證據嚴謹的法官要如何調查?

不過有法界人士表示,當時檢方起訴「流放毒物罪」在實務上根本甚少有人成罪過,因該法構成要件嚴格,通常無法證明這些有害健康之物會致生何種公共危險,檢方起訴法條應審慎考慮其證據是否充足。(郭芷余/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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