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檢方上訴、網友反應)
喧騰一時的日月光半導體公司排放廢水案,高雄地院歷經9個多月調查審理,今天上午10時審結宣判,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判處日月光公司罰金300萬元,被告廠務處長蘇炳碩等4人則分別依同法判刑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均獲宣告緩刑。另被告何登陽因不負責K7廠業務,獲判無罪。檢方得知判決結果,表示一定要上訴。網友則痛批,台灣果真是無良商人的寶島。
合議庭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 「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判處蘇炳碩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4年、廢水組主任蔡奇勳1年6月,緩刑4年、廢水組工程師游志賢1年10月,緩刑5年、劉威呈1年8月,緩刑5年。至於檢方另起訴被告5人涉犯《刑法》「流放毒物罪」部分,法院認為檢察官提出後勁溪底泥及魚體檢測結果雖有銅、鎳超標情形,但採樣時間距離事發時間已超過70天,且亦無法排除是其他工廠長期排放重金屬物沈積所造成,檢方指控日月光公司排毒廢水致生公共危險的因果關係無法認定,因此不能以流放毒物罪論處。
判決理由指出,日月光K7廠去年10月1日連續12小時排放強酸重金屬廢水5194噸,雖屬突發狀況,但蘇炳碩等人各具有廠務管理或廢水處理專業知識,應變能力及警覺性顯然不足,事發時更僅單向考慮停工將造成公司財損,全未顧及任意排放超標廢水雖不一定會造成法律明訂的公共危險,仍有使後勁溪蒙受重金屬污染之虞。
合議庭認為,蘇炳碩等人因職位高低不同,所能採取防制廢水持續排放的應變措施有異,其中也只有蘇有權決定停工,但各人仍應依權責範圍採取預防應變措施阻止繼續排放,另審酌被告等人均無前科,日月光公司事後已針對本案多次檢討改善,且承諾協助地方主管機關從事環保工作等,各量處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刑度,另需服80至120小時義務勞務。
至於日月光公司部分,法院考量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約770億,經營規模及營收數額乃位居國內半導體產業領導地位,本應善盡社會責任,本件肇因於內部人員管理決策失當,且持續排放超標廢水時間長達7小時30分,犯罪情節難認輕微,應依法定最高數額科處罰金300萬元,作為日後類似公害案件之借鏡。
《蘋果》讀者痛批,台灣果真是無良商人的寶島,判日月光幹部緩刑,「法官是要昭告天下商人繼續犯罪嗎?」另名讀者對判決感到不意外,直言:「判得比預測的還輕。」還有人附和「又一恐龍判決」,也有人舉例指,銅葉綠素混油事件爆發後,魏應充甚麼事都沒有,富味鄉前董座只判緩刑、大統高振利雖然入監服刑,但公司罰款一再縮水,到時若魏應充被判無罪,大家可能也不會感到驚訝了。
(王吟芳、法庭中心/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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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01:15
更新時間: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