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添銘擊斃計程車司機後,一度持槍抵住自己頭部,與警員對峙。資料照片
有2次殺人與1次殺人未遂前科的毒販張添銘,前年初吸毒後搭計程車懷疑陳姓運將企圖對他不利,對陳男連開2槍奪命。檢方以張男已無教化遷善可能,起訴具體求處死刑,但一、二審均只判張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今維持原判定讞。
判決指出,張男(在押)前年1月2日中午暗藏一把改造手槍,在花蓮市搭陳姓男子駕駛的計程車去花蓮新城鄉,途中因先前3天連續吸毒過多產生幻覺,以為仇家尾隨追殺,先從車內朝車後擋風玻璃開一槍,陳男嚇到,把車停在大華小米酒廠後方產業道路旁的地瓜田,張男又以為陳男要對他不利,對陳男連開2槍當場奪命。
張男行兇後在車外用槍抵住自己頭部胡言亂語,警方獲報趕往勸說1小時,張男棄械被捕。檢方起訴張男殺人罪嫌,並以張男前科累累、多次進出監獄,已無教化遷善可能,具體求處死刑。一審認為張男吸毒過量,落網後驗毒顯示安非他命濃度超出人體最高定量14倍,犯案時已達精神耗弱狀態,僅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檢方認為判太輕,張男認為判太重,雙方都上訴。二審認為張男當時未將運將誤認為警察或仇家,且知道棄械投降保命,應無精神耗弱狀況,但張男屢次當庭向陳妻鞠躬道歉,保證會真心懺悔,希望對陳男家屬有所賠償,顯見良心未泯。
二審並強調依《兩公約》精神,刑罰並非「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應報觀念,窮凶極惡之徒固應處死,但仍有教化遷善可能之罪犯,應保留一線生機,判張男死刑或許能消減死者家屬的怨恨,但難以撫慰死者家屬內心悲痛,據此仍判張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今維持原判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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