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長黃敏惠。資料照片
嘉義市長、國民黨副主席黃敏惠,1999年擔任立法委員時,在嘉市購屋,並向內政部申請公務人員優惠貸款240萬元,享優惠利息6萬元,卻違反「不得將房屋出售或贈與他人」的約定,將房屋贈給妹妹黃敏蓉、土地也一併出售給她,內政部要求黃付違約金,台北地院認為,黃敏惠違約屬實,今判她應賠違約金6萬2470元;仍可上訴。
內政部指控,黃敏惠申辦貸款時,身為立法委員,很清楚合約內容,合約已寫明,房地在貸款付清前,不得出售或贈與他人,貸款期間為1999年至2019年共20年、利率為3.5%,她雖在今年1月提早還清貸款,卻早在2008年就將房地出售、贈與胞妹,已屬違約,依約除補回利息差額6萬餘元,應另付違約金73萬元,但她卻只補回利息差額6萬餘元,以違約金太高為由拒付,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違約金的確太高,應以利息差額1倍計算,判她應賠6萬餘元。(劉志原╱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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