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依條件賣屋 賣家獲判免付房仲服務費

出版時間 2014/10/06
民眾買賣房屋要注意,高院認為只要雙方沒有簽訂買賣契約,房仲就不可收取佣金。資料照片
民眾買賣房屋要注意,高院認為只要雙方沒有簽訂買賣契約,房仲就不可收取佣金。資料照片

房仲業者接受委任賣屋的契約中,通常有「委託銷售期間內,賣方如拒絕以委託條件與房仲所介紹對象成交,仍應支付服務費」條款,意思是房仲只要找到買家願意支付高於賣家開價的金額,賣方不得拒絕賣屋,否則賣家還是要付房仲服務費,但這個條款日前被法院認定對賣家不公平,判決無效確定。
 
此案起因寰賀科技去年委託房仲業者遠東世紀興業銷售新北市2戶房屋與1個停車位,委託銷售總價款為5160萬元,有高姓女買家願以5170萬元購買,高女並提出150萬元支票為保證,也簽立買賣議價委託書,但後來寰賀科技不願出售,遠東世紀興業依據委託銷售契約「委託銷售期間內,賣方如拒絕以委託條件與房仲所介紹對象成交,仍應支付服務費」,打官司要向寰賀科技收取2%服務費103萬元。
 
寰賀科技辯稱當時接到房仲通知要與高女碰面,但時間到了卻未見高女現身,他們請房仲打電話與高女確認要不要買,房仲說高女「不買了」,並非寰賀反悔拒賣。
 
高等法院審理認定,賣家與高女尚未簽定買賣契約,房仲就要收取服務費,依據《消保法》,該契約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屬無效,因此今年6月維持一審判決,判決房仲敗訴定讞。(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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