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味鄉案昨天一審審結,該公司陳文南兄弟雖都被刑一年四月,但都獲緩刑,也僅各被罰二千五百萬元,四名被告員工也全都被判無罪,社會普遍認為這樣的判決太輕,而彰化地檢署公訴組檢察官開會研議後,認為法官用法、量刑及未宣告沒收三億餘元不法所得均有不當之處,今天下午決定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上訴。
彰檢指出,被告富味鄉公司為興櫃公司,被告陳文南、陳瑞禮兄弟分為該公司的董事長兼任總經理、董事兼任技術總監,兩人為追求公司利潤,枉顧企業社會責任,以詐騙欺瞞消費大眾的手段製銷產品,已是動機不正,兩人事發後歷次偵審程序中,無視證據已經明確,仍然飾詞掩蓋犯行,顯見犯後態度不佳。
彰檢強調,一審法官既已認定被告等人銷售攙偽假冒油品金額達3億餘元,詐欺所得金額達3千2百餘萬元,卻僅科以被告富味鄉公司500萬元罰金,被告不法所得與判決所示刑期不成比例,罪刑顯然並不相當,對其他不肖廠商亦無法達到遏止傚尤之效果。
檢方表示,被告等人犯罪時間長達7年,製造銷售攙偽、假冒油品的數量及獲利金額龐大,犯罪所生危害程度極高,顯非一般犯罪所可比擬,更為社會大眾深惡痛絕,量刑上實不宜輕判,一審判決的刑度及緩刑宣告,顯然均不符合人民的法律情感及社會大眾對於正義的期待,有違罪刑相當原則。
檢方說,被告富味鄉公司於偵審中並未聲明願意自動銷毀攙偽假冒油品,這些混充過的油品不無重新包裝銷售之可能,而法官竟還予以緩刑宣告,亦屬不當。
至於四名員工均被判無罪的部分,被告林瑞聰、劉騏瑋、陳國華、洪銘昌分別係富味鄉公司之研發中心經理、資材課課長、調油技術人員,分別負責油品配方調整、生產製造排程、油品調製等攸關油品純度、品質等最關鍵工作,4人確實知悉油品實際純度與標示不符,法官捨此不論,一再自行認定須有參與公司行銷策略、標籤製作方案之擬訂與決策者,方能知情,因此判四人無罪,這樣的判決顯然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亦屬不當。(孫英哲╱彰化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