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漁船失火害命 竹市府判賠1653萬

出版時間 2014/09/25
新竹市府保管沒收漁船不當,失火燒毀併排的3艘漁船,遭判國賠1653萬元。翻攝照片
新竹市府保管沒收漁船不當,失火燒毀併排的3艘漁船,遭判國賠1653萬元。翻攝照片

台中港籍漁船「永金展6號」被毒梟用於走私海洛因,19年前遭台北關稅局裁定沒入,停靠新竹南寮漁港交付新竹市政府保管,卻遲未依規定鑿沉當漁礁,5年前突然失火,燒毀併排停靠的3艘漁船,還造成一名船員溺斃,最高法院今判新竹市府須賠償2名船主共1653萬元定讞。

新竹市府辯稱當年因「永金展6號」船主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裁定暫停銷燬,銷毀作業權責機關也非新竹市府,而是行政院農委會,且「永金展6號」失火原因為遊客亂丟菸蒂引燃甲板風化泡棉,加上強勁東北季風助燃所致,並非公務員怠忽職守或公共設施欠缺設置或管理,主張市府應該免責。

但一、二審均指行政法院19年前就判「永金展6號」船主敗訴定讞,農委會也函覆新竹市府應立刻執行銷燬,竹市府依指示銷毀漁船若真的產生賠償責任,也會由中央機關負擔,竹市府卻放任漁船停泊荒廢10多年,也不確實保管或請求移轉保管責任,應負國賠責任。

3艘無辜被燒毀的漁船分屬2名船主所有,共求償3205萬多元,法官依鑑價單位意見,扣除不因漁船被燒掉而失效的漁業執照價值,判新竹市府應賠償2位船主共1653萬多元,最高法院今駁回新竹市府上訴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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