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顧客搶金項鍊 業者自吞苦

出版時間 2014/08/31
李儒欽。民眾提供
李儒欽。民眾提供

雲林縣東勢鄉吸毒男子李儒欽(36歲)缺錢花用,今年2月15日、17日各前往東勢鄉、北港鎮兩銀樓,佯裝購買金項鍊,藉試戴金項鍊,趁機搶奪逃逸,且變賣現金花用,雲林地方法院日前依《搶奪罪》判應執行1年。
 
法官認為,被告有搶奪、強盜、槍砲與竊盜、毒品等前科,2004年入監執行,直到去年4月才假釋出獄,仍繼續吸食毒品,兩次搶奪金項鍊,各變賣22572元、16472元,可見無守法觀念,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為犯後坦承犯罪,且搶奪手法尚稱平和,依《搶奪罪》各宣判7個月,應執行1年。
 
北港銀樓業者苦嘆:「對方沒錢賠,上訴有用嗎!」且來者是客,不能把人都當換人,只能訓練店員多觀察客人行為預防,另在店內外加裝監視器,並遙控鎖大門,阻撓歹徒逃脫。(林靜盛/雲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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