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市李姓女子去年11月間,開車經過國道1號汐止收費站,經通知補繳ETC通行費,李女逾期未繳,被國道警察逕行舉發,監理單位共裁罰11筆處分書,各罰300元,李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指出,家中沒有人收到郵局掛號,沒去領取補繳通知單,才未能在期限內繳費;法官調查郵差確有將文件,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1份黏貼在李女住處門上,另1份貼在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已完成送達程序,駁回聲請,仍可上訴。(蔡進男/基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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