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律師團批檢警相護 所幸法院裁定狠打臉

出版時間 2014/06/12

學運義務律師團、民間司改會上午在立法舉行記者會,控訴318學運後,警察濫權逮捕層出不窮,甚至檢察官在缺乏相關佐證的狀況下,就對當事人作出限制住居處分。所幸日前台北地方法院成功撤銷裁定。義務律師召集人顧立雄呼籲,限制住居讓人民感覺屈辱,呼籲檢警應以公益代表人自居,不該濫捕;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肯定法官最後撤銷裁定,但檢查官有義務在警方移送時,提出必要糾正。
 
台北地方法院日前裁定2起公民運動案件,撤銷檢察官對當事人的限制住居處分,理由均為當事人沒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的所列的各款羈押原因。2起社會運動當事人上午在立法院控訴檢警,還原事發經過。
 
當事人陳先生說,4月29日在立院周圍觀看民眾阻擋立委座車,一陣騷動後,前去幫忙扶起遭警方推倒的民眾,沒想到就遭警方過肩摔並上銬拘禁。後來檢察官偵查時,卻提出和自己完全不同長相的截圖作為證據,甚至做出限制住居處分。
 
青年樂生聯盟的張姓成員則說,5月9日在台北市府前抗議捷運新莊機廠造成樂生療養院安全疑慮,本欲交安全承諾書給市長郝龍斌,反遭警察阻擋推擠。最後8名成員中有6人都遭警方上銬逮捕,同樣遭檢察官以截圖認定有疑,裁定限制住居。
 
顧立雄抨擊,警方若蒐證不足,應立即觀看蒐證畫面,若自認蒐證不足,就應該立即放人。顧呼籲,警政署該加強人權教育,否則只敢找少數群眾下手,讓警察淪為「柿子挑軟的吃」;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痛批,警察亂捉人,檢查官卻不斷護航,把自己矮化成行政官配合國家政策。
 
法務部承諾,將研擬加強檢察官的人權教育;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楊源明則回應,對檢察官、法官裁定都予以尊重,若其中有爭議,會配合檢查官釐清和查證。楊強調,警方偵訊都符合《刑事訴訟法》,除了書面筆錄,也會口頭告知當事人聘請律師,全程會錄音錄影,一切都符合規定。(郭建伸/台北報導)

「警亂抓,檢護航,法院狠打臉」記者會。黃世宏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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