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萬卡債誰要繳 離婚怨偶扯不清

出版時間 2014/05/28
夫妻卡債糾紛,屏東地院判決無偽造文書問題。陳宏銘攝
夫妻卡債糾紛,屏東地院判決無偽造文書問題。陳宏銘攝

47歲劉姓婦人不滿48歲黃姓前夫使用她的信用卡消費卻不繳費,留下12萬多元債務害她遭追償,狀告前夫偽造文書,但屏東地院審理發現,劉婦的信用卡在離婚前都由兩人共同使用,且前夫也每月交付月薪,故認定兩人應為民事債務糾紛,判決前夫無罪。
 
劉婦與黃男感情原本還算穩定,從事工程的黃男長跑各地工作,但月薪都匯進劉婦帳戶內,因此劉婦的信用卡也以附卡讓丈夫到處加油等消費使用。但2005劉婦因車禍住進安養院,黃男不太前往關心,之後也留下2006年間在外消費所積欠的卡債未還,劉婦為此憤而訴請離婚獲准,之後在身體好轉後提出偽造文書告訴。
 
「不是我不付錢。」黃男向法官表示,近年景氣不好,從事「小包」的他接不到工程,經濟狀況不佳,因此無法再付錢給劉婦,且劉婦也稱,「不告黃男刷卡費有繳費部分,只告未付費的債務部分。」因此,法官合議庭認定應是兩人債務糾紛,無偽告文書問題。(陳宏銘/屏東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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