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友嫖妓 教會輔導員彈「鳥」當懲罰

出版時間 2014/04/14
陳姓輔導員以彈下體的方式,懲罰男教友有婚前性行為。示意圖
陳姓輔導員以彈下體的方式,懲罰男教友有婚前性行為。示意圖

新北市某教會37歲陳姓輔導員遭男教友指控,2004年4月在教會廁所內,陳男利用宗教權勢,假藉檢查生殖器為由,竟幫他打手槍約10秒,還拉他的手摸陳男下體,男教友抗拒,事後控告陳男猥褻,但陳男辯稱「我只有彈他下體,當作懲罰」,士林地檢署認為案發時間與報案時間相隔太久,有違常理,將陳男不起訴處分。
 
陳男應訊時否認猥褻教友,但稱教會規定教徒不能有婚前性行為,因男教友曾向他坦承與女友發生性行為,還曾召妓,2人討論後決定以陳男「彈」教友下體作為懲罰,陳男堅稱當時只有隔著褲子彈一下。
 
但教友拿出當時陳男寫下的自白書作為證據,自白書載明「本人在2004年在會館廁所中誤觸下體,感到抱歉」等語,陳男反駁因該名教友事後際遇不順,還常打電話給他幹譙三字經,他迫於壓力才寫自白書。
 
檢方傳喚教會其他教友作證,其他教友證稱陳男曾自稱自己是男教友的「亞伯(教會中的指導者)」,但即便是亞伯也沒有權利要求「該隱(教會中的被指導者)」服從指令,檢方因此認為雙方在教會中,並非權力不對等關係,且男信徒在案發後9年才報案,不合常情,因此不起訴陳男。(吳珮如/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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