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豐山(左)與黃武次(右)提案彈劾高院法官曾德水。吳家翔攝
監委吳豐山與黃武次調查指出,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曾德水前年12月輪值承審案件時,在被告所犯情節非絕無成立較輕罪名或有減刑空間情形下,未考量新事證的提出對於判決結果的影響,竟引導、暗示無律師在場協助的被告撤回上訴,逾越法官權責,損及被告上訴權與辯護倚賴權,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及法官倫理規範,監院今通過彈劾,並將全案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吳豐山指出,曾德水曾在1995年擔任台北地院法官時,因審判一件祭祀公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明顯違法失職,已被監察院彈劾過一次;曾德水此次再遭彈劾,已是被監察院第二次彈劾。
吳豐山表示,前年12月曾德水審理案件開庭前,書記官聯繫被告委任法律扶助律師,該律師表示其下午有其他庭恐無法到庭,書記官再聯繫法院公設辯護人,辦公室人員告知如無衝庭即到庭,但開庭時被告委任的法律扶助律師及公設辯護人都未到庭。
不料,曾德水竟告訴李姓被告人:「我跟你講,這個案子,這個誰判會抽籤啦,上訴是沒有希望的啦,不如去爭取假釋早點出來啦」、「這個案子最少7年,判你7年4個月,有沒有想過早去早回?」、「有沒有想過最少7年,爭取假釋比較快,打這個官司,再拖個2、3個月、4、5個月、5、6個月,假釋就更晚了」、「我跟你講,最少7年啦,判你7年4個月啦,打這個官司划得來划不來?」等語詞向被告表示上訴無望,引導、暗示被告撤回上訴,最後李姓被告當庭撤回上訴。(吳家翔/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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