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郭姓男子(25歲)前年11月與臉書認識的高一少女發生性關係,郭男以少女自稱16歲,沒有告訴他幾年次,一審以少女日常生活中習慣用「虛歲」計算年齡,才會讓郭男誤認她已16歲,判郭男無罪,但是台中高分院改判,指郭男明知少女就讀高一,可預見少女未滿16歲的可能,但未加以詢問,後來少女於一審時也稱有告訴郭男「過完生日才滿16歲」,故以郭男與未滿16歲少女嘿咻,判刑6月。
一審認為,85年6月出生的少女不會計算「實歲」和「虛歲」之分,當庭出了多道題目考少女「實歲」的計算方式,但是少女均稱不會算,或是思考很久才算出來,當場還指「實歲」17歲的姐姐是18歲,所以一審認為少女習慣以「虛歲」計算年齡,於事發後才經由父母告知她「實歲」未滿16歲。
台中高分院則以郭男縱使一度接獲少女年紀是16歲,但郭男已出社會工作4年,明知少女就讀高一,而且才上學期,可預見少女所告知的是「虛歲」,而非實際年齡。
(許淑惠/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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