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和丈夫鬧翻,被丈夫提告追討兩人相愛時贈款,法官判免還。資料照片
朱姓女子與廖男1989年結婚,廖男因常年在中國工作,將名下房子授權妻子出售,得款300餘萬元,2004朱女則用這筆錢,以自己名義購屋,2010年妻子指控廖男猥褻自己女兒訴請離婚獲准,隔年廖男提告追討300萬元,但台北地院認定這是夫妻理財規畫,今判免還。
朱女供稱,這筆錢是廖男赴中國工作時,為避免她擔心2人感情生變而送她的,廖男認為,2003年只是授權妻子售屋,妻子在2004年未經他同意,就將售屋款買房並登記在她自己名下。
法官認定,廖男與朱女2008年起鬧離婚,在此之前2人是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申報資料中即有記載妻子購屋的貸款利息支出,顯見廖男早已知悉房子登記妻子名下,可見這筆錢是夫妻的理財規畫,判廖男敗訴。(劉志原╱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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