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挨罰3500元 沒錢為由抗罰敗訴

出版時間 2014/01/03

【丁牧群/台北報導】屠姓男子去年開車行經國道五號要去宜蘭打工,在速限80公里的地方飆到102公里,超速22公里,被國道警察隊舉發,由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3500元。但屠男以罹患恐慌症、沒錢配近視眼鏡、路況不熟等理由,打行政訴訟希望免罰。一審台北地院認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沒有審酌屠男經濟狀況就開罰,違反《行政罰法》規定,因此日前判決免罰。但高等行政法院今逆轉改判還是要罰,全案定讞。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屠男雖因精神疾病領有殘障手冊,且為低收入戶並須撫養一家老小,但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當時已同意讓屠男以一個月一期,分十期繳清罰款,並非沒有審酌屠男經濟狀況,因此裁罰3500元並未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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