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強制公開收購規定 辜仲瑩判刑4月

出版時間 2013/11/27
辜家二少違反強制公開收購規定遭判刑4月。資料照片
辜家二少違反強制公開收購規定遭判刑4月。資料照片

【劉昌松/台北報導】辜家二少辜仲被控涉於7年前擔任開發金控總經理時,利用併購金鼎證券機會,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但高院今天二審宣判,認為辜僅違反強制公開收購規定,判刑8月,減為4月,得易科罰金10萬8千元。本案還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辜和當年的開發工銀董事長吳春台等人,利用開發金子公司開發國際名義低價買下金鼎證券股票,再轉賣給開發金掏空牟利超過1億元,台北地院一審認為,股票是由公司名義購買,《證交法》不能處罰公司法人,高院也持相同見解,駁回檢方上訴,維持此部分無罪判決。

但辜、吳等人在併購計畫中,同時認為可投資環華證券金融公司,並由開發國際和環華證金簽訂契約,要在50天內大量取得環華證金已發行股份20%以上的股票,一審認為辜、吳等人違反《證交法》「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達一定比例者,應公開收購方式」的規定,以及行使偽造文書等罪,將辜、吳判刑6月。

但高院今天認為,辜、吳等人並未觸犯行使偽造文書罪,僅依《證交法》判刑,並酌減改判,給予易科罰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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