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哲民/新北報導】55歲劉姓男子去年12月18日晚間6時許,駕駛公車在新北市新莊區靠站載客起步沒多久,急煞閃避前方交通事故,造成一名游姓男乘客摔斷右手。劉男被指涉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新北地檢署查明事發於起步後18秒,且急煞是為避免更嚴重事故,今將劉男不起訴。
檢方勘驗劉男駕駛的公車內行車紀錄器畫面,確認劉男因前方突然發生機車擦撞腳踏車雙雙倒地事故,見狀緊急煞車,幸未追撞上去,但游男從車內中後方走道瞬間向前摔落前門樓梯處,右腕右掌骨折送醫。
游男怒告劉男涉犯業務過失傷害並索賠,檢方指公車起步後18秒才發生此一臨時狀況,並非游男剛上車,劉男就貿然開車起步又急煞,且劉男是為閃避前方事故,屬於合理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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