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度性侵印尼籍看護 雇主判2年

出版時間 2013/05/16

彰化縣一名男子聘僱印尼籍女子照顧年邁母親,並要求幫忙打掃、洗衣等,去年6月及11月,趁女子在其房間打掃時,對印傭說「我想要!」女子拒絕卻被強行推倒在床上性侵得逞,該女雖極力反抗,仍不敵惡劣雇主,第二次趁男雇主在廁所內清洗時逃出報警。

法官認為,雇主不知保護離鄉背景、在外辛苦工作的印尼籍勞工,卻利用女子作家事之際對其強制性交,造成女子身心受創,所生危害非輕,但被告已交付13萬元和解金,並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故2次強制性交罪分判1年8個月有期徒刑,應執行2年、緩刑5年,期間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公議機關團體,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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