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嘉瑜參加單車比賽意外墜谷身亡。翻攝網路
26歲的國立高師大體育研究所碩士班女學生王嘉瑜,2007年12月參加「高雄縣單車觀光文化祭」自由車首日競賽,在騎到靠近終點前1公里處之建山二橋下坡處,因橋面有寬約1公尺坑洞,致使王女不慎掉進坑洞,墜落15公尺溪谷身亡。事後王的父母聲請國賠被拒提告。
一審認為高雄市政府與高雄縣體育會舉辦比賽前,未依法向公路總局申請公路使用權,也未向參加選手說明該地點有空洞或豎立警告標誌,對於王嘉瑜死亡自有過失,應與王女各付5成過失責任,判賠王女父母共129萬元。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定市府應負7成過失,今改判市府須賠272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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