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義務役士兵3年前奉營長指示,開軍用悍馬車載送一名長官,卻因沒有注意自己車輛的寬度以及車前狀況,在彰化地區連續擦撞兩輛停在路邊的小貨車後,把站在前方的劉姓路人撞飛倒地,經送醫急救不治。劉家葦母親、妻子和未成年兒子狀告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請求國家賠償。
軍方均辯稱,當時部隊演習期間,營長私自指示士兵開軍車送人,不屬於公務等理由拒絕賠償;但台中高分院認為,張景昱是奉長官之命接送人員,就是執行公務,扣除事發後軍方以及張景昱父母已賠償死者家屬的醫療、慰問金,家屬還可獲償710多萬元。案經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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